第三、国家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所有制残缺。“所有制残缺”这个概念是由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与卡塞尔在1962年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分析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③实际上不同产权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
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更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甚至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这主要有三种情况,(1)产权安排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国家权力的介入仅仅在于承认这种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护产权的交易。(2)国家干预产权交易。一种是国家只限制产权交易的价格。另一种是国家除了限制交易的价格以外,还可以对产权交易作进一步的干预。(3)产权的变更和取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安排,这种形成的产权就是对另外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④。可以说,国家对产权干预的越多,产权失灵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在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的国有化举措使产权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不存在了。
二、我国转型时期产权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重视产权、弱化行政权(如政企分开)、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格局的形成、减少国家干预、住房商品化等都可以看作是我国产权化的过程。但是我国产权作用的覆盖面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所要求的程度,产权模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磨擦和矛盾引起的产权失灵现象仍然存在。
(一)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
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许多是在产权没有大的调整下进行的,导致产权失灵。我国国有企业这些年在组织形式上作出了很多改革(或调整),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其中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产权及产权结构上没有作出大的改革,使经济组织形式变化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又例如,我国农村家庭承担责任制实际上接近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但是由于产权方面的原因,我国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并没有使农村建立起农场制度。一家一户的经营由于产权约束没有使我国建立起现代农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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