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在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残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任何产权主体来讲,尽管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产权失灵的根本原因应该从国家理论中去寻找。因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国家理论“关键的问题是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义的挑战是,解释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①历史上有效率的产权和无效率的产权都与国家有关。“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②。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现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
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无效或低效产权又或多或少与国家有关。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强化了行政权而弱化了财产权利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有两种权利一直在交替,相互“争权夺利”,那就是产权与行政权。产权一般根源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过程,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经济市场,而行政权本是由政府职能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力,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政治市场。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产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利的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行政权决定的时候,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寻租的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即使一个在产权规则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里,如果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那么这种社会也容易形成寻租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产权失灵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当产权失灵的时候,其所留下来的权利真空就会被行政权填补。为什么我们政府转变职能这么难?当社会还有大量租金存在的时候,权利就会进来分割租金以便设租与寻租。为什么我们的一些企业家(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最初还是寻利的,但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被授予一定的官职)就去寻租呢?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最大风险就是过长的改革时间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从而形成寻租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产权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行政权能够决定资源的配置,那么这种社会就很容易变成寻租社会。所谓寻租社会就是大家不是把精力用在生产财富、面对市场的活动之中,而是把很多精力用在非生产性活动、面对政府官员的活动之中。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说,寻租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有关,同公营部分的相对规模有关。产权约束的软化是导致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些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
第二、对产权形式的选择和歧视。在产权形式的选择中,决策者的偏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决策者(统治者)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如政策、规则)来显示他对产权形式的偏好。同时,统治者对某一产权的歧视也可通过政策、规则之类的方式体现出来。在统治者偏好的特定效用函数中,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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