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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权失灵

论产权失灵


卢现祥


【摘要】本文在界定产权失灵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产权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干预,并探讨了我国转型时期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失灵,最后提出了在一些领域从产权入手比从政府干预入手更有利于市场失灵问题解决的观点。
【关键词】产权失灵;国家理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
【全文】
  一.产权失灵及其根源
  所谓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者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有三种情况会出现产权失灵,一是范围不明确的产权,如大浅滩,由于不存在产权,每个人都尽可能多捕鱼,从而出现竭泽而鱼的现象。二是有限制的产权,如政府对用水权的限制使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是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如在一些大城市里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终生租用公寓的权利也是一种产权。由于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里的人不能够(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权,当他年龄大时,维修房子的动机就会减弱,更不用说对它加以改善了。这是从微观角度界定的产权失灵。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产权失灵的问题,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产权失灵。如在一个典型的非洲国家,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只有1/10的劳动力在产权清楚的经济领域内就业。
  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比微观上的产权失灵包括的范围更广、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大。产权失灵的程度可以通过把一个国家产权不存在的数量和产权作用受到限制的数量加总起来看占一国GDP的比重来判断。目前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文献很多,这些文献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根源及其局限性。但是自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发表以来,不少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相对应的更深层次的失灵是“产权失灵”。产权失灵的领域越大,导致市场失灵的领域也越大。
  产权失灵实际上是产权的不完备。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产权,按照阿尔奇的说法,“也需从一个许可的一组用途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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