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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利:民生的法治表达

  在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的各个阶段,普遍的、个体的“人”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与民生相关的权利也相继产生。人们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之历史需要以及他们作为资本主义市场主体之间需要的现实冲突,迫切要求以使人成为“人”的自由与权利得以产生和确证。“从近代以后,一个人是否是‘人’,基本的判断标准是他是否具有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 [9]近代资本主义革命与国家的建立,革命的对象是封建等级制度,直接的要求是赋予人以人身自由,结束“奴隶不是人,因为奴隶连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农民和地主不是人,尽管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人格和尊严,只是臣民”的历史。此外,资本主义革命必然反映市场主体应然的经济权利需求,表现为使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责任自负成为市民社会的“圣经”,或者用大卫&;#8226;休谟的语言表达为应遵守“三项基本的自然法”,即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和允诺的践履。[10]这些权利要求在《权利请愿书》、《独立宣言》和《权利宣言》等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性文件中得以体现。到福利国家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又增加了生存权、劳动权、结社权、罢工权、请愿权、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等。人的需要不断通过人权形式表现出来,人才越来越“人” 。当且仅当人的自身的需要和存在意义以较为完整的自由与权利体系表现时,尤其是使与民生相关的权利及其观念得以确真、丰富和发展时,人才获得生存的权利、人格和尊严,才成其为“人”。
  权利的历史表明,民生需要是与民生相关的权利产生的动因。确切地说,侧重体现平等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平的民生需要,使与民生相关的权利相继在历史各阶段出场。例如,生存权与生命权利相关,只有推翻不平等的等级制度,奴隶才能有人身自由,农民才不会是臣民,民生之“生民之命”才有根本。劳动权是工人获得物质财富的唯一手段。资本家拥有资本,工人享有劳动权,这是社会最底线的公平。又如,受教育权是工人和贫民获得精神财富的权利保障,是民众改变其社会底层地位的通道,是民众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门票”。以往,贵族请家庭教师,穷人忍受精神奴化,天经地义。由国家保障的受教育权,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状。否则,“世袭罔替”、“等级”、“门第”与“寒门”,永远是悬在穷人头上的割喉剑。再如,休息的权利,反映了工人阶级对资本家无度剥削、压榨其劳动力的抗争,反对只有资本家可以尽情休息享受的权利垄断,是公平的体现。等等。纵观权利史,体现社会公平的民生需要以及矛盾诉诸于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手段加以解决、调和或改善的努力,催生了民生权利。处理和化解社会不平等领域存在的民生矛盾是民生权利产生的动力源泉。“讲权利从来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是逼出来的。” [11]奴隶、农民、工人为了获得社会平等地位,为了寻求人之为人的权利需求之满足,而进行的权利斗争,形成了一系列与民生需要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之综合集成,用一个术语统合就是——“民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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