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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利:民生的法治表达

民生权利:民生的法治表达


邓慧强


【全文】
  中国经济社会之发展走向效率拐点的境象,敞开了社会公平的价值向度,民生遂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最大共识,“一切以民生的名义”,已是任何一场希翼成功的社会改革的正当理由和道义基础。顺势,民生演变为最具感召力和最热门的公共话语。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甚至包括提出所谓“民生科技”的自然科学,都极力试图将民生事象规整为自身的理论话语,以期在民生时代彰显其学科生命活性。
  法学界人士亦欲图对民生话语进行法律化思维解构,其最显明的表现是“民生法治”概念的提出。这种略显生硬的提法,或多或少表征着当下法学的“柳暗”情境。然“花明”亦可欲——从法学的视阈透视,如若民生须寻求法治的表达,则可以权利的形式出场——民生权利是民生的法治表达。这一命题的精准表达程式是:民生权利是依托法治推进的民生新政,最大限度地满足民生需要之活动法律思维化的权利具象和形态。
  一、民生权利:法治思维的权利具象
  民生新范式背景下,改善和发展民生成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民生话语亦从一种政治语词和公共话语嬗变为学术语言。对此,法学理论须积极回应。如果在这场民生范式变革中,法学想继续仰赖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成就“显学”和“实用科学”的时代声誉的话,那么在承接民生时代定向的时势下,法学界就不能失语于集体缄默。
  任何一门法律哲学都以研究权利为重心。罗素在评介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时,曾以一种秉烛现代宪法精神的口吻启迪人们:“法的理论总要以个人的 ‘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做依据。”[1]一语中的。凡是在法学思想史流诸久远、堪称经典的法律哲学都是关于权利的法哲学。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其副标题则是“权利的科学”;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也是以“自由”界定权利。林喆教授切中肯綮地将其解读为《权利的法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后来,马克思一句“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已是刻在人们心中的“宪法”。不一而足,一部人类法律史,就是一部人类权利史;一门法律科学,就是一门权利的科学。民生事象的当下“造势”,以“民生权利”的术语箍定之,锻造其法治“合法身份”,自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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