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性秩序的建构还包括建立在异性性行为单一模式基础上的话语霸权,于是,同性恋行为就成了破坏这种性秩序的最大异已而遭到了最为强烈的排斥甚至残酷的惩处。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和柏拉图到今天的“酷儿理论”[45],从中国的“余桃”、“断袖”[46]到英国的“沃尔芬顿报告”[47]。古今中外,同性恋的故事一直与人类历史同在。但是,长期以来,西方对同性恋的看法一直持宗教的观点,视同性恋为“妖巫”、“恶魔”,将同性恋作为犯罪与违法行而加以严惩。直到十七、十八世纪以后,同性恋问题才逐渐医学化,被视为是一种精神病。然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精神病专家逐渐认识到同性恋与精神病并非同类,因而又致力于同性恋的非医学化的努力。终于,美国于1994年精神病学代表大会一58%赞同,38%反对,4%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决议,将同性恋从精神病中予以删除。[48]伴随着同性恋的非医学化,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也从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而认为它不是一种疾病,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非正常性行为的个人倾向,最终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进而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性行为方式而已,其作为一种性取向在生物学上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49]“同性恋完全受生物学决定,因此无论是同性恋者征召还是社会环境的任何其他特征都不会影响同性恋者的数量;以及同性恋者同我们其他人都一样,只是他们有不同的性偏好和行为而已。”[50]正是由于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这样根本性的变化,加上西方普遍盛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私生活不受国家干预,使得同性恋在西方国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逐渐演变为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话题。[51]同性恋的这种从“异常”而为“正常”的这一历史演变过程折射了性秩序到性权利的转变,公权力在这一方面的介入最终从对性秩序的维护也逐渐让位于对性权利的保护。
不过,公权力从性秩序的维护过渡到性权利的保护这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描述,或者说它代表了一种“应然”,是公权力处置性的一个发展方向。但这绝不意味着,公权力从维护传统性秩序的领域中已经完全退出。时至今日,公权力在对待性权利与性秩序孰优先的问题上,总是或多或少游离于性权利的保障之外,打着维护传统性道德的名义,滥用公共权力干涉性权利的事件并不少。在西方最为残烈的莫过于对同性恋的迫害,而在我国则有经常运动式的“扫黄打非”。
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在对卖淫行为进行分析后认为,卖淫嫖娼似乎在现存制度下很难避免,“如果人们一方面坚持婚姻制度,另一方面又规定,男性只能在性成熟出现了很长时间之后才允许结婚,如果人们最终既不想压抑婚前的欲望(因为没有办法最终做到),也不想让女孩子供婚前的欲望使用,那么结果必然是:某种卖淫机构是必要的。”[52]但是,将卖淫嫖娼归咎于妓女则很不公正,“让那些屈服于这种社会要求的女孩子为此付出代价,是完全不公正的。现在的市民这一点明显做得太过分,妓女成了替罪羊,她们因男人给‘社会’犯下的罪恶而受惩罚。似乎这种独特的伦理转移可以使社会的内疚得到宽解,社会使自己罪恶的牺牲品越来越彻底地远离自己,并由此使她们陷入了越来越糟糕的道德败坏中。社会因此获得这样的权利:将她们当做罪犯对待。”[53]社会将不幸的人看作自己的敌人,而根本不是把不义(Unrecht)当作敌人。仿佛不幸是道德上的过错,理应承担起人们义愤的出气筒。[54]简单的打击卖淫的背后隐藏的潜意识是,妓女是道德沦丧的罪恶祸水,理应承担起纯洁社会风气的责任。正如前面分析的,卖淫是女性整体受性别歧视的结果,而公权力这种简单粗暴的打击办法非但不能弱化性别歧视,反而是对这种性别歧视的强化。也正因为,公权力仍然承担着性道德的维护与性秩序的建构,公民的权利就无法抗衡以“纯洁社会风化”为已任的公权力的侵犯,于是,就有了轰动一时的麻旦旦的“处女卖淫案”的悲剧。 因此,既然,卖淫是女性遭受压迫的集体的历史体验的反映,如果不是假心假意而是真正要将妇女从历史上受压迫与受奴役的屈从处境中解放出来,就不能仅仅孤立地“打击卖淫嫖娼”,而应该着力于建设真正的男女平权的制度环境,这才是公权力之根本。
同样道理,公权力对色情作品的清理整顿,也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假设上,那就是,色情再现会导致强奸的增加,因为,色情作品激发了男子的性欲,从而增加了强奸女性的机率,破坏了社会建构起来的性秩序。同时,色情作品败坏了社会风气与社会道德。因为,色情物品的全部目的就是对人很下作,剥夺了人的很特别的人性维度,摒弃了人类性活动中所涉及的“情感因素和理念”,只剩下一个空壳,即“动物交配”。针对上述理由,理查德-A-波斯纳对此进行了条分缕析的批驳。波斯纳认为,由于色情作品便利了自慰,因而也许实际上减少了强奸的冲动。“暴力的色情作品(但仅仅是暴力的色情作品)确实会有一些可预见的后果。但是,这些后果也许是来自暴力本身,而不是来自其中的情色成份。”[55]丹麦在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废除了反色情法,也没有发现与强奸案的发生存在因果联系;日本的色情文化非常发达,但它的强奸发生率却反而很低。因此,波斯纳认为,色情物品与强奸之间并不存在正相关的因果联系。[56]至于说色情作品是否会导致对女性的性骚扰和性歧视?波斯纳认为,许多主张打击色情的保守派人士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色情促成了性自由及其伴随者——现代的“解放了的”妇女,而不是屈从了妇女。更进一步讲,如果女权主义者的主张是对的,那么人们又如何解说同性恋色情品的存在?因为这很难看出这与男子威胁和贬低妇女的欲望到底有什么关系?[57] 至于色情作品是否败坏了人类的性道德与性秩序这一问题。波斯纳批判道:
人类的性行为确实与动物的性行为很相像。差别主要在于,有时人类的性行为植根于一种更丰富的情感关系中,比我们概括的动物配偶之间的哪怕是单偶者动物牿配偶之间的关系更为丰富。色情则对这种关系不感兴趣。这一点使色情对一些人来说空空如也,另一些人则非常震惊,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更有情色的意味。但是,为什么把人类性行为的动物成份和情受成份分离开来就会具有一种腐败的效果,我指的是,使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行为或态度变得更糟,却很不清楚。[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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