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性的公权控制

  第一项,性自由权。性自由包括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这可能性;然而,它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之性强迫、性剥削、性辱虐,无论何时,亦无论出于何种情况。
  第二项,性自治权、性完整权与性身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的与社会的伦理脉络中,个人就其性生活自主决定之能力,亦包括掌握与享用我们的身体使之免于任何的虐待、伤害与暴力。
  第三项,性私权。个人应其亲密关系自主决定与和行为之权利,只要他们未侵犯他人之性权。
  第四项,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 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第五项,性快乐权。性快乐,(包括自体性行为),是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之源泉。
  第六项,性表达权。性表达之内容多于性快乐与性行为。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表达与爱恋表达其性欲。
  第七项,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第八项,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该权包括是否生育,生育之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之权利。
  第九项,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即性资讯必须经由不爱限制但科学的性探究而产生,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之社会阶层。
  第十项,全面性教育权。该过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须所有社会组织之介入。
  第十一项,性保健权。性保健须为所有人所享有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22]
  《性权宣言》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构筑了一个完整的性权利体系。其积极意义表现在:第一,它明确了性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并以性的合意作为性行为的基础,这为婚内强奸提供了法理基础;第二,它强调了性行为的私隐性,为反对外在干涉,包括公权的不正当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它提倡公平,反对性歧视,有利于剔除历史残留的性别对立以及道德偏见。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性权宣言》并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件,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由于世界性学会这一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23],其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影响仍不可低估。当然,《性权宣言》关于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尚有可争论之处,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方面:(1)基于自愿的卖淫是否为公民的性权利?(2)色情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否为性权利的自由表达的法律范畴?(3)发展中国家基于人口的现状而强行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侵犯公民的性权利?
  基于自愿的卖淫是否为公民的一项性权利,历史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可以预料,在《性权宣言》面世后,这种争论将更为激烈。《性权宣言》所昭示的是性自由主义思想,基于自愿的卖淫行为正是反映了《性权宣言》中所明示的性自由权与性自自治权,况且,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女性性权利意识的觉醒最初就是从卖淫中蒙生。因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基于自愿的卖淫充分反映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支配,是女女性行使其性权利的一种方式。因为“所有人都有权利拥有他们自己的身体。一个人的身体不属于父母、伙伴或社会。每个人有权以其选择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身体。每个人有权决定如何、何时被另一个人接触。每个人都有权拒绝任何的人类接触,也有权接受。”[24] 这种赞成卖淫合法化的观点显然将妇女是否“自愿”作为区分强奸与卖淫的分水岭,漠视了妇女“自愿”背后女性整体上受压迫的历史,遭到了女权主义者的强烈抨击。女权主义学者凯瑟林-巴里指出:“卖淫是一个男性的消费市场。公众对于妇女的愿望,对于她的选择和她‘卖淫权力’的热切关注,分散了公众对以下这一基本事实的注意:即卖淫的存在首先是因为男性顾客的需要。”[25]因此,卖淫是男权制度的反映,它整体上反映了男性对妇女的性压迫与性剥削。卖淫与强奸的不同只在于,后者是赤裸的暴力征服,前者是以金钱为购买的基础。由于男性经济上的优势,使得卖淫得以违反女性意志的情况下屈从于男性的压迫。这种“性剥削——一种客体化,是对人类经历的一种连续性的破坏,是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女性的性发展的一种不断损害。”[26]因此,卖淫行为应该从整体上而不是从个案上去审视。因为卖淫行为是女性整体上遭受歧视与奴役的结果,个案“自愿”的形式掩盖了整体上的屈辱。
  色情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否为性权利的自由表达的法律范畴,理论上与实践都存在分歧。赞同者认为,即使是“淫秽品”,公民也发表与欣赏的权利。何况由公权者规定统一的标准,规定什么是“淫秽的”,什么是“不淫秽的”,正如由公权者规定什么是真理一样,在理论上是荒诞的,在实践上也必然产生荒谬的结果。[27]美国联邦法院曾就以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为依据,判决印地安纳州的印地安纳波利斯市颁布的反色情文学的命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8]但许多女权主义者认为,由于色情作品贬低女性,因此促成了性骚扰以及其他形式的或大或小的性别歧视和压迫。苏珊-格里芬在《色情文学和沉默》中所说:“在色情文学中,女人的身体是无言的,它被征服,被束缚,被殴打,甚至被残杀,它是自然情感和自然力量的象征,而这正是色情者所痛恨和惧怕的------就像反犹主义中的犹太人、种族歧视下的黑人,色情文学中的女人仅仅是------色情狂或种族歧视者试图忘却和否认的存在领域。”[29]正如印地安纳波利斯市命令的主要提议者们的作品中的评论:“色情文学使性活动中的男性至上约定俗成化,将色情场景中的优势和屈从与男人和女人组成的社会构架相融合------男人把女人当作一个他们视为生物的群体,色情文学构建了这个群体的组合。男人拥有压倒女人的权力意味着,男人视察女人的方式界定了妇女能成为什么样的人。”[30]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其实并不直接对立,色情作品是否正当不在于是否描写了性,而在于是否含有性别歧视。如果没有性别歧视的内容,纯粹的性描写只是一种性表达自由的范畴。因此,法律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消除色情作品中的性别歧视,而不是因噫费食,一律否认公民的性表达与性欣赏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基于人口的现状而强行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侵犯公民的性权利?分析这一问题,必须分析性与生育的关系。如果说性与生育具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两者具有同一关系,那么,为限制生育而限制性就侵犯了公民的性权利。在过去,由于生殖技术的不完善,这种侵权行为就很难避免;今天,当性与生育无论是在文化观念上还是在医学技术上都出现了分离,这种侵权行为至少从法律上可以避免。不过,我国婚姻法许多的条款,仍然无视性与生育分离的这一事实,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为禁止或限止公民生育而禁止或限制公民结婚,这就多少有侵犯公民性权利之嫌。毕竟,现代的性已不再是生育的工具而负有生育的义务。[3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