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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宪法可看作是人民共同创造的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公共产品。宪法是法,并且必须是有用的法。它不是摆在美丽橱窗供人欣赏的只可视而不可近的艺术品,而是人们解决纠纷时能提供服务的产品。宪法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宪法,人民就没有必要花劳动去创造它,否则无异于说宪法是民主的装饰或是对民主的愚弄。
  道理非常简单:制定的法律没有用,那还是不是法?
  2、 从法律与宪法的关系看
  宪法是法,而且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对其他法律进行评价和控制的法。对法律是否应该进行违宪审查关键是看法律与宪法是否可能发生抵触。从理论上讲,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制宪权是一种原创性权力;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制定的,立法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显然,原创性权利与派生性权利的民意基础是不同的。从应然的角度上讲,两者应该浑然一体的,因为,法律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但从实然的角度看,法律与宪法又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如果与宪法所表达的人民意志相违反,“法官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应根据根本大法进行裁决,而不应根据非根本法裁决。”[4]因此,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本身就要求在适用具体的法律时必须对其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从是否明显可观的角度可分为明显违宪与隐形违宪。一般来说,明显违宪在立法程序中容易被发现而被纠正,事后需要启动违宪审查的情况并不多见,而隐形违宪的问题往往只有在司法适用法律的程序中才反映出来,因此,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存在的意义其实主要是针对法律的隐形违宪而言。
  一句话:与宪法冲突的法律仍然有适用的效力,宪法还有没有最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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