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周安平
【摘要】
宪法的特点、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是必须的。司法审查必须遵守无诉讼无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法律不适用原则。法律违宪审查的政治诉求的方式并不能排斥司法审查的程序运作。我国建立司法审查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顾虑司法审查对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因此,解决这一思想瓶颈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性质。
【关键词】司法审查;法律违宪;
宪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文】
作者之所以采用这一繁琐的论题表述,不仅仅是为了限定本文的论域,也是为了厘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违宪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也包括违法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违宪审查的方式既有司法运作,也有政治诉求。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手段与对象的关系,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结合而有司法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及其制定的法律的违宪审查、司法对行政机关的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已赋予司机关以审查权,虽然还不尽如意,但毕竟迈出了可贵的一步。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还没有建立起对法律和法规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1]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相较于法规违宪的司法审查而言,问题更严重。因为,后者至少在理论界早有认识[2],而对于前者,则不仅缺乏实证,更主要缺失理论,即使是学人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思想的瓶颈。本文本着科学求真的精神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但愿这一讨论不会遭致不该有的曲解。
一、 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为什么是必须的
司法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之所以必须,笔者并不抱有非常不同于人的见解,下面三个虽然简单但却很有说服力的理由其实只不过是人们有意或无意地视而不见罢了。
1、 从
宪法的性质看
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律的品格。我们说
宪法的政治性很强,是指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一旦这些政治性内容写入了
宪法就表现出了法律的属性。”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3]一项法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取决于它的文本是怎样规定的,而取决于它在解决诉讼纠纷时能否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因此,作为具有法律属性的
宪法,也只有通过司法的过程才能将其规定的内容从纸面的文字变成活生生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