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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能否越辩越明问题研究

案件事实能否越辩越明问题研究


周启光


【全文】
  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查明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斗争中对封建纠问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夺取政权后对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加以扬弃和改造,建立起新的诉讼制度——辩论式诉讼制度。辩论式诉讼制度能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吗?对于案件的审判者对立统一规律作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它认为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内部都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排斥的方面,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它们的斗争和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发展,要求采取矛盾分析的方法,全面地、科学地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刑事诉讼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从这个角度说,也属于一种认识活动,同样需要对立统一规律的指导。在刑事诉讼中要达到真理性的认识,就必须在对立双方的矛盾运动——控辩对抗的过程中求得实现。因此,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创立刑事辩护制度就是维系这种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这种矛盾的运动促进案情的查证核实工作,并将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达到统一。对于人民法院,此种分歧与矛盾有助于其防止‘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的片面性错误,使之做到兼听则明,保障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刑事辩护制度就是靠对立的双方在陈述本方观点和依据,批驳对方观点和依据的基础上,把案件事实全方位、多层次地展现在裁判人员面前,从而案件事实达到越辩越明。但是实践中为何一幕又一幕精彩的法庭辩论背后总是令裁判者伤脑筋,百姓喊冤呢?可见案件事实是否越辩越明还有待研究。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从案件事实的含义考察
  对于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从语言哲学的维度,可从三层意义上予划分:一是客观事实,即实际上发生的案件事实;二是证据事实,即诉讼中由证据所表明或建构的案件事实;三是法律事实,即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从常识和经验得知,在案件发生后,客观上确实发生了和存在着一个已经逝去的案件事实,我们将这种实际上发生的案件事实称为客观事实。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同,指的是在司法证明活动中,控辩双方运用各种证据建构的案件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则是指通过审判程序,对各种证据经法定的示证、质证、交叉询问和辩论等法定程序加以调查后,裁判者在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判决书在证据基础上用法律语言重构和再现的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能否越辩越明里的“案件事实”指的应该是客观事实。我们说案件事实越辩越明就是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运用各种证据对主要的事实争议点进行辨析,最终重构一幅案件的真实图景——即所谓“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案件事实已经过去,时光无法倒流,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是事实发现的理想目标。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发现案件事实只能是相对的,既然事实是由人来发现的,则所发现的事实当然无法摆脱人的主观映象,人类的一切“客观认识”皆透入了认识主体的判断、经验乃至偏见。控方在我国尽管还附有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的义务,但由于本身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追求起诉的成功,也就必然会对有利于被告的事实部分有所忽略。辩护人的义务就是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辩论,他们只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有时为了胜诉他们还会歪曲事实。在辩论的内容本来就不是客观真实的,辩论的结果自然也无法得出案件的客观真实,最多得出的是形式上的事实或法律上的事实。案件客观真实无法得出,案件事实自然也没有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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