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高效,即以一定的公诉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或者在取得同样诉讼成果的前提下追求公诉成本的最小化,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诉效率,即诉讼效率,强调的是公诉进行的周期长短、费用高低、程序繁简;二是公诉效益,即实际效果,强调从社会意识层面上评价公诉权行使的公正与否,它的好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法治程度的突出表现。因此,若公诉效率是注重于诉讼进行速度上的“快”,则公诉效益则是追求实际效果上的“好”。因此,在公诉活动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提高公诉效率的改革措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加快办案节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我们更要追求公诉的实际成效,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公诉工作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完善检察公诉职权配置
第一,扩大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从目前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形势来看,一味限制相对不起诉权的运用,已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预防犯罪的客观需要,应当直接将其界定为“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从而赋予公诉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就特定案件在实践中试点总结经验,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合法化,以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明确统一的做法。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可以暂缓起诉。对老年人犯罪和平时表现不错的初犯等也可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实行暂缓起诉。
(二)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更新执法观念。
改革发展稳定是国家工作的大局,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公诉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积极适应这个大局,明确自身的职责定,积极为社会稳定服务,因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
1、树立
宪法至上的理念。
宪法是检察机关安身立命之本,因此,我们要自觉维护
宪法权威,把维护
宪法尊严当作检察机关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