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公诉工作中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层面方面的原因,二是公诉人自身方面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的体制制约
  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入手分析,我们发现检察机关的权限一直处于不断缩小的状态。从公权力角度看,我国的司法权由公检法三家分享,其中法院享有的审判权处于终端,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一直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享有侦查权,基于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公安机关处于强势的政治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张了司法权力。检察机关处于公、法两家的中间,享有的司法权力不断被侵食。从私权利看,律师的权利在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也是检察机关让与的,如阅卷权、会见权、证据开示制度等等,律师依法掌握了公诉部门持有的证据,但在庭审前并不向公诉部门展示自己掌握的证据,致使公诉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宪法明确定位的法律监督权,学者们一直试图予以否定,他们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角度出发,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妄图否定检察机关存在的正当性,这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当前的体制中地位不断下降,使用权力时畏首畏尾。如检察机关当年享有的免于起诉权,本来是一项很好的权力,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也完全符合法治需要,但是由于学者们的抵制,使得检察机关不敢轻易使用免于起诉权,以致在97刑诉法修改时中立法机关将这项权力剥夺。
  (二)公诉人自身的素质缺陷
  1、缺乏政治理论学习。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业务科室之一,常年要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工作,以致少数公诉人疏于政治理论学习,有人甚至认为只要业务搞好就行,学习政治理论是耽误时间。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从事检察工作,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标,才能真正树立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意识,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疏于法律理论的学习,执法理念陈旧。对于当前部分办案人员中存在的“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重有罪推定,轻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下保障人权的需要,并多为学者们所诟病。因此,公诉人应当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尽快提升业务素质,真正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强调对当事人和公民的人权保护,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从而提高执法的正当性和信任度。
  3、没能树立公诉高效的工作意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