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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二、公诉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公诉工作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始终保持着与时俱进的工作势态,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客观的讲,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中,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理念依然严重。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进行了根本性改造,但是,“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执法观依然存在。
  2、“重实体处理,轻程序正义”的理念普遍存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程序法只是处于“从属”、“服从”、“可有可无”的地位,没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因而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公正了,程序只不过是一道道法律手续,只要没有诉错人,没有冤枉人,都是无关紧要的。
  (二)在办理案件中,没有理顺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之间的内在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致使公诉工作面临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好案件质量与案件数量之间的辩证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有的公诉人,特别是刚从事公诉工作不久的年轻同志,在案件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时顾此失彼,有人一味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有人则过于追求案件质量致使大量案件积压在手中,这两种情形都是没有将公正与效率有效结合起来。
  (三)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起抗诉难。与被告人一张上诉状即可提起上诉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显得尤为艰难,致使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为防止被告人上诉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而在作出判决时一味从轻,没有很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检察机关因为内部机制的制约,很难提起抗诉,以致公诉部门的审判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2、运用不起诉权日趋保守。在进行业务管理时,上级检察机关往往人为设定了相对不起诉的指标,结果造成基层检察院为不影响年度的考核考评成绩,严格控制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造成在公诉环节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偏低。
  三、问题成因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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