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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浅谈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


魏彬伟


【全文】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贯彻执行好科学发展观,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时代课题。本文仅对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谈一下个人浅见。
  一、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公诉工作的指导意义
  对于什么是科学发展观这个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作出了精辟的论断:“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检察工作而言,解决了“必须发展”这个问题,但是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为公诉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难题。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的业务部门之一,代表国家支持供述及对审判程序和结果是公诉部门的两大基本职能,它一头连着侦查机关,一头连着审判机关,但“公诉工作也不仅仅是‘二传手’,而是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点,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 。当前形势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在司法领域中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在争议声中发挥法律效力,以及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能对检察机关公权力进一步限制,这些都对公诉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特别是新《律师法》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虽然从保障人权方面来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毫无疑问已对公诉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面对挑战,在公诉工作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更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公诉工作才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眼睛向内,从查找自身的薄弱环节入手,坚持各项公诉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更好的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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