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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监督情结及其悖论——法官与学者关于基层司法改革的对话

  刘:对司法判决的监督不仅建立在法律具有确定性的假设的基础上,而且也建立在监督者的业务水平比被监督更优越的假设上。法官的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果由法官之外的人对法官判决本身进行监督,就必须要求监督者比法官更懂法律,更懂审判。而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由监督者直接代替法官径行审判岂不更有效率。再次,监督者总是试图扩大自己的监督权力和监督范围,其监督本身是否合适,又由谁来对监督者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呢?这样我们又陷入了前面所讲到的“和尚分粥”的无限监督的怪圈。
  周:从我们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发现,目前的司法监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这种外部监督的日趋强化,与司法改革的目的往往相反。毕竟,司法的工作是一种判断性的工作,它既不同于立法,也不同于行政。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对法官判决的外部监督是否是达致司法公正的良药?但是,如果没有了外部监督,人们也完全有理由担心法官们岂不是要无法无天。奇怪的是,两百多年来,美国对法官的约束和监督最宽,但法官这一群体反而成为美国社会各种不同行业中最令人敬重、最少腐败的一个。英国、日本同样。个中原因究竟在哪里呢?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对于一个行业性的群体而言,伦理道德水准的高下主要并不取决于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控制, 关键的因素在于是否能够建立严格的自治与自律。
  刘:台湾最高法院白文漳先生就说过:如果将法官比作达到司法公正的工具,那么法官的自治就是汽车的马力,法官的自律就是汽车的刹车。把关入口,公开判决,公开不同意见,从而产生自律和内省的监督作用。如果法官的职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官就不太可能冒违法的风险。并且,这种良好的社会声誉也会成为法官不断上进的动力,以较好地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来自职业自治体的良好的职业评价所给人的激励远胜过来自自治体外的严密监督。
  周:法官的自治与自律的关键其实还是老生常谈的法官独立这个问题。对于法官独立,人们反对的理由往往是法官素质太差,其潜台词也就要求有更多的婆婆对法官进行监督。殊不知,其实正是婆家太多,法官的素质才难以提高。因而,法官素质太差非但不是法官不能独立的根据,相反却是支持法官必须独立的理由。而我们目前不断强化的监督制度其实恰恰是与法官独立的目标越来越远。越是监督,法官越是不能自主。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更多的不是监督,而是对法官进行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改变法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将法官从地方权力系统中解放出来。
  刘:看来我们的确需要好好反思我们目前正在不断强化的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体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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