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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容忍和承受的只是虚假新闻?——“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我们容忍和承受的只是虚假新闻?——“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苏跃龙


【全文】
  
  “致癌毛巾”诉央视名誉侵权一案,央视以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为典型,报道海龙棉织厂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源泉染厂”漂染毛巾,然后得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的结论,这是不争之事实。孟林茂未在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漂染毛巾,法院已经查明;虽央视报道之前未对毛巾做鉴定,但报道后主管部门未在其毛巾中检出致癌物,法院也已查明;被调查染厂染料中是否确有致癌物质,还应存疑,――可能是央视未提交染料鉴定报告并且其采访记者称染料也并非全部来自染厂或其他什么原因,判决未提及因此也就省略了司法判断。然而,二审法院还是坚持认为央视报道“针对染料环节而非针对孟林茂”,“基于一些毛巾厂使用致癌染料的现象而非针对或直接指向孟林茂”;坚持认为“孟林茂的毛巾不合格虽与致癌染料无关,但仍然是不合格”,央视报道其“使用致癌染料”并不失实;并且,法院的判决书中明明还有一条更重要的理由“因毛巾产品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其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所以,法院还是最终坚持认定央视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从而驳回了孟林茂要求央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为法院认定央视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并且在另一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同样认定直接报道孟林茂毛巾含致癌物的大众科技报报道也是“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无论央视,还是直接报道他毛巾含致癌物的媒体都一样胜诉了,媒体没有义务为孟林茂来恢复名誉,进行更正,他将永远背着制造致癌毛巾的“奸商”恶名,受万夫唾指! 此案备受关注和争议,其司法理念、其独创性原则、其引发的论题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实在值得让人深思。
  一、“致癌毛巾案”体现了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此案使作为孟林茂律师的笔者十分感慨。央视采访人员听到采访对象提到“海龙”二字就认为是“海龙棉织厂”,报道前未对任何毛巾进行鉴定,染料取样化验以其他染料冒充染厂染料化验并进行报道,媒体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心在哪里?媒体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一个公民个人的声誉,从来具有“一言杀人,一言活人”的影响力,报道其产品“暗藏强致癌物”的情况下,被报道者境况可知,但法院仍要求“予以必要容忍”,受害者容忍媒体批评的限度在哪里?此案和另一起诉直接报道孟林茂毛巾含致癌物的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央视和大众科技报都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对孟林茂的报道客观真实,孟林茂倒是举了一大堆证据证明报道虚假,法院仍认定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法律追求的实体正义在哪里?一二审法院对媒体批评有何证据在所不问,并一味苛责被批评的孟林茂举证,法院掌握的程序公平在哪里?媒体的错讹最需要媒体来更正和消除影响,媒体未主动更正;孟林茂不得已诉至法院,在当地法院依法起诉经长期等待和交涉未能立案,又不得已诉至北京的法院,是带着“那里有一片蓝天”的信任和希望而去,但得到是的这样的司法裁判,弱者寻求司法保护,司法救济的希望和途径在哪里?报道“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以孟林茂的毛巾厂作为典型,却没有孟的毛巾含致癌物的事实作依据也没有其他厂毛巾作为实证,用于化验的染料是什么染料从哪里来的也不好说,连染料鉴定报告也未能让甚至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孟林茂乃至法院见到,这样的报道在媒体和法院都看来“主要内容真实”而不需要更正,公众的知情权的必要保障又在哪里?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所体现的法院的司法理念是什么?
  笔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建立法治秩序,实现依法治国,而司法审判正是界定权利范围,平衡权利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是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手段。法院是一个平衡器,是弱者和受害者权利救济的所在,以通过司法审判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司法审判实现上述目的的杠杆就是法律而不是其他。本案审理和判决体现的原则和理念,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时代的要求相悖离,也公然违反了法律,损害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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