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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国家公务员考选制度研究》后有感

  这就对了,改革是渐进的。胖子不是一天吃成的,堡垒是一个接着一个被攻破的。
  哪些职位适合于政务官?一言以蔽之:重要领导岗位。主要是指:各级政府首长及政府组成人员和各级各类政府组成部门的首长。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各政务官在同一级别岗位累计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教师职称的晋升,又是一个乱局。目前的方式名为“选举制”(即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实为变相的“委任制”,只是决定生杀予夺大权的不是一位行政首长,而演变为若干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果说在官府,只需搞定一位首长即可的话,那么在学校里,则要逐一去搞定每一位(至少要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黑呀,实在是黑呀,黑到煤球儿掉在上面都找不到的程度。
  在现实中,还有太多的国家供养的职位尚待规范。如果把名正言顺的公务员称之为正规军的话,那么没有公务员之名,却有其实的工作岗位可以说多到不计其数。不就是“二奶”嘛,除了名声不好听,待遇一点儿也不比“大奶”差。而且多自由呀,也不用领什么结婚证儿,婚前检查也免了,只要被“老公”相中了,就可以吃香的、喝辣的,好不自在。对这一庞大群体,是到了该规范的时候了。否则,真的会出现“二奶驱逐大奶”的局面。
  该文对中西公务员制度的对照比较之后所作的评价,客观、公允、理性、睿智,令人信服。远远超越于“照搬照抄学派”。
  我清晰地记得,我在一九九八年夏秋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其中在比较国家三种不同的公职岗位(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时候,有过这样的表述:“公务员在三者中比较而言,其素质要求是最低的。在社会职业排序中,应属中下游。”而论文的评阅人之一(其姓名是不公开的,可以肯定的是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但是如果他本人能够看到本文,一定会对号入座的)则认为(在评阅意见中):“这些观点既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不符,也难以在法学理论上证成。甚至令人觉得作者几乎不懂行政、行政法的含义、意义。”限于体制,论文作者是没有资格也没有场合与论文评阅人直接“过招儿”的。况且,公婆相争,难分输赢。那么就有请中立的第三方(即该文作者)闪亮登场,该文曰(该文是该文作者在一九九三年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在西方国家,政府官员的社会地位并不很高,政府机关在吸引人才时受到私营企业强有力的竞争,因而政府不得不简化考试程序甚至完全免除考试以招揽和争夺优秀人才。”在此,我无意为十年前的陈年积案争短长(该不会是论文评阅人十分艳羡公务员职业吧?而我则在获得北大法学硕士学位之后,立即弃官从教了。那张学位证书,就是蓄谋已久的敲门砖。),只是无意之间觉得轻松了一些、也更自信了一些。十年过去了,请读者诸君再去回味一下在下当年那富有时空穿透力的精辟论述吧。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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