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让供销公司来回答上述问题,而是希望读者诸君认真思索并回答上述问题。如果打不开这些问号的话,那么前面所谓的唯一答案是否就发生了动摇?
仅有推理和猜测是不够的。还要还原事实真相。早在1980年代之初,机关办企业方兴未艾,企业明为、名为独立,暗为、实为机关创收的小金库。那时还根本不知道啥叫市场经济,何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纺织局出资兴办的供销经理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今日之年轻人,既不知道纺织局居然在那个年代是一个行政机关,更不敢相信党政机关在那个年代居然还可以办企业。真可谓:时过境迁,沧海桑田。
纺织局“命令”供销经理部支付购房款,实在是为了走账方便,而根本没有割爱之意。而供销经理部,连自己的小命儿都攥在纺织局的手心儿里,除了令行禁止,就是言听计从。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与纺织局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就是打死供销经理部里所有的人,他们也没有这个概念和意识呀。但是多年以后,供销公司如果不抓住“买卖关系成立”这一根救命稻草的话,怎么能够把水搅浑呢?又怎么能够混水摸鱼呢?所谓的供销经理部从纺织局手中买下了房屋的谎言,是可以被揭穿的。
该文认为:纺织局将已经转让给供销经理部的房屋又“无偿调拨”(并承认调拨的合法性)给自己,但并未明示理由,也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实难苟同。
矛盾的事物,必有一真,必有一假。穿透迷雾,认清本质,是一种了得的功力。这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阅历和悟性。
本案的实质是:供销公司太“鸡贼”(心术不正的耍聪明),以“市场经济的理”来算“计划经济的账”。查明了来龙去脉,实体争议并不难解决。致使本案成为中国“第一奇案”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在房产争议过程中所扮演的极不光彩的角色。出于一己之私利,滥用职权,导致争议之外再生争议。加之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内在的严重缺陷,使矛盾一环紧扣一环,纷争一浪高过一浪。面对一个“小儿科”般的民间纠纷,中国的国家机关的公权运作考核,全面不合格。
小民,也就倒点儿小乱;只有巨鳄,才能兴风作浪。
该文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应“掺杂”民事诉讼的请求以及相应的审理法院不应“夹杂”对民事权利的判断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有现实指导意义的。
该文关于影视器材公司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问是成立的,而对于这一资格的确认有赖于一个民事诉讼的确权判决,因此,行政诉讼应该暂停,等待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本案中的行政诉讼,不过就是走过场而已。民事诉讼才是生死保卫战。该文的思路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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