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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后有感

读《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葛云松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本案最大的隐患在最初就隐藏起来并在最终才显现出来。本案的实质争议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关键的争执是:1983年6月,由纺织局出资购买的诉争房屋(已办理房产证)在交由供销经理部使用后,供销经理部向纺织局交付了购房款(未办理登记手续)。此时,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更?双方无非是各执一词。到底孰是孰非呢?试析之:
  表面来看,供销经理部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应认定购买了房屋,所有权当然应该转移(姑且简化难度:认定登记与否不影响所有权转移)。这是普天之下所有正常理智之人的天经地义的唯一答案。仅此一点,供销经理部必胜无疑。该文作者就持这一观点。
  且慢。这里还有太多的问题:1、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案情显示:纺织局的购房时间为1983年6月13日,而供销经理部支付购房款是在购房当月),纺织局为什么会把刚刚买到手的房屋又拱手相让呢?2、既然购房的目的很明确(为解决纺织局子女就业问题,在供销经理部下设知青商店,该房屋即由知青商店使用),假如又想把房屋转让给供销经理部的话(注意:这可是顺理成章的可能,而不是意外的变故导致的突发奇想),为什么不直接让供销经理部自己购买,而非要“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呢?3、1984年10月24日,在纺织局的主持之下,由供销公司与实业公司达成财务手续与财产移交协议,由供销公司将房屋移交给实业公司。供销公司为什么会分文未取呢?如果是所有权转移的话,这合乎情理吗?4、如果如供销公司所言:是使用权的转移的话,那么房租呢?亲兄弟还明算账呢,更何况是两家独立的企业。既然事后供销公司可以与自己的“亲生父亲”(即纺织局,因为供销公司是由纺织局出资兴办的)撕破面皮,为了房产而“大打出手”,怎么能够得出它会那么善待自己兄弟的结论呢?5、更何况,供销公司一直在外租房(是要付房租的)经营长达十年之久,这样舍己为人的“活雷锋”,合乎情理吗?6、假如是真的活雷锋,就不会打上十几年的“马拉松”官司了,直接把属于自己的房子送给“父亲”、“兄弟”又何妨?7、供销公司利用欺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房产证,又作何解释?(一个小插曲:纺织局最初获得的房产证的命运如何?总不能一房两证吧。)8、供销公司把刚刚“在法律上”拿到手的房屋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里就转手卖给了高永善,且交易价格异乎寻常的低贱(该房市值为二十万元,而交易价格仅为三万九千元),作为精打细算的供销公司,可能作如此赔本的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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