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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程序法论》后有感

读《行政程序法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行政程序法论》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吴德星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恐怕只有该文作者自己最清楚(别人也不一定都是傻子,虽不敢说“最清楚”,但也可做到心中有数),在洋洋洒洒数万言的“论文”中,到底有多少内容是自己原创的?据该文作者自称:“本文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论文的写作得到导师许崇德教授、皮纯协教授和杜建纲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我还能说什么呢?我还能去报考中国的法学博士吗?我还能寄希望于现行的教育体制吗?
  自己的孩子,还是自己教育吧。
  我原本还抱着阅读“资料汇编”的心态来阅读该文,以为至少可以达到开阔眼界的目的。没承想:通篇尽是“陈芝麻、烂谷子”,其内容也不知道被多少人重复了多少遍了?难道是因为时隔十年(该文成文于十年前)的缘故吗?但是,我在阅读一百六十年前的《共产党宣言》的时候怎么没有这种感觉呢?在阅读一千余年前韩愈先生的《师说》的时候怎么没有这种感觉呢?学术作品应该与新闻报道(或资料汇编)有所不同。“旧闻”的价值在贬值(但却可能具有了历史研究的价值),而学术作品应该历时长久却始终能够启迪人的思维。学术作品,应该是作者心灵深处的呐喊或低吟,应该是有内在精神的,而不仅仅是一副“臭皮囊”。判断一篇好文的最简单的办法:读者是否愿意多次的反复阅读,且每次阅读都有收获,都有新的心得。
  实在是扫兴、败兴,真不想再读下去了!可是又不能坏了自己给自己定下的规矩:遍览天下“名家名篇”。要不然,自己怎么日益精进呢?能够入选《行政法论丛》,“一定”应该不是等闲之作,还是耐心一点,读下去吧。
  该文曰:“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必须结合具体情况,不能违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目的。”我怎么看,怎么像“驴唇不对马嘴”。请问:相对人行使权利,怎么可能违背法律授予行政权力的目的呢?
  该文曰:“在司法上,一个法官如果对他所受理的案件有个人利益牵涉在内,就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语焉不详。“他受理的案件”与“自己的法官”怎么连结在一起呢?法官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何来“自己”呢?改为:“就不能作为该案的法官。”会不会更通顺一些呢?
  该文曰:“双方(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交换服务、互相制约等,一切必须按事先的合意、预定的合同运作。”只是不知:相对人能够为行政机关提供什么服务?双方之间的合意、合同又从何而来?契约原则与行政程序匹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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