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万步,如果是行政确认,那么行政相对人是周正龙。其后,又发生了行政奖励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不是长官意志,还很难说)。从任何角度来看,郝劲松也不是上述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确无资格对此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享有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揭发的权利。如果郝劲松认为行政确认(也包括行政奖励)行为违法,是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的(但不是复议)。
2、公布行为。这是典型的事实行为。该文作者虽然正确的认识到这一行为不应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其纠错行为却比郝劲松更加离谱儿:居然认为认定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且声称:“只要稍具行政法常识就可以知道”,认定行为与公布行为因为对象不特定,所以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看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是要害死人的。岂不知,除了对象是否特定之外,判断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还有很多(如:可以反复适用等,恕不一一列举)。抽象行政行为的本质:制定规则。而该事件中的认定行为与公布行为与制定规则相去甚远。请注意,该文作者的身份是法学教授(要远远超越于郝劲松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身份)。我们只能善意的认为,其研究方向不是行政法学。
针对事实行为(当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同),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一个问题。不过,按照现行的《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事实行为导致相对人受损,是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的。那么,陕西省林业厅如果(现在已经真相大白,不需“如果”了)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受到虚假信息影响的不特定相对人是否会受到损害呢?会受到怎样的损害呢?这是需要个案讨论的话题。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发布了虚假信息的政府,必定是违法的政府。其伤害了国民情感和国民对政府的信任,则是确定无疑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每一个国民(在单一制国家内,地方政府也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都是具体的、真实的受害人,自然包括郝劲松。郝劲松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恰如其分的。
政府失信,未必是一个从未发生的事实,但肯定是一个从未严肃、认真提上议题的话题。而该文作者竟然将这一事件归结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业”以及“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程序制度”建设领域的问题,真的是: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必须承认,国家林业局的确不能通过一次行政复议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同时承认的是,恰恰是“郝劲松们”的积极努力,甚至尝试了不为现有制度所允许的路径,才在终极意义上推动了这一事件的最终(但并非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