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地府——读《公益案还是法律闹剧》后有感
左明
【全文】
大闹地府
——读《公益案还是法律闹剧》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周训芳
载于:《法学家茶座》第十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
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表达的权利。但是,未必每个人的每个表达都言之有理;同时,也未必每个人对每个他人的每个表达都能明察秋毫。
所谓的专家,应该担负起专业领域内的明辨是非的职责。
公益诉讼这一专业词汇,已经有点儿被“用烂了”且“滥用了”。为民请命,是不是公益诉讼?当然不是。诉讼的前提: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所主张权利的所有人(理由很简单:一个主体能且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权利)。谁是公益的所有人?答案是唯一的:国家。任何其他规模不等、大小各异的集体的共同利益,自然由该集体所享有。因此,只有国家(通过其授权的具体机关),才有可能提起真正的公益诉讼。迄今为止,除了刑事公诉之外,中国还没有任何一起真正的公益诉讼。
法学青年,是一个很“时尚”的称谓(想当年,文学青年铺天盖地)。只可惜,张冠李戴。郝劲松,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入法学青年的队伍,最多也就是个“法律青年”。他是以自己的参与法律实践的行动而不是法学学术研究的行动,来试图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我不能如该文作者那样认为,郝劲松“用实际行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但却承认,是“监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的行为。郝劲松是典型的法律工作者,绝非什么环保事业人士。从他提起的行政复议内容来看,也与环保事业毫不相关。
在郝劲松的行政复议请求中,的确涉及了行政法学的一些专业问题。在下尝试着以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的身份分析一下:
复议指向的对象。1、认定行为。是不是行政确认?试析之:虎照的真伪之辨,是不是行政主体(陕西省林业厅)的法定职责?关于这一点法律规定的很模糊,至少没有明确的授权。但是,恐怕谁也不能否定国家有对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予以调查核实的职权。具体到对照片进行真伪辨识,则肯定不是法定职权,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定。现实中,虎照的真伪之辨也是由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来完成的,而不是由陕西省林业厅或以其名义来完成的。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宜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而仅仅是公布信息的一项内容而已。对此,无法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