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彻底颠覆婚姻的性别基础是同性婚姻的确立。同性婚姻晚于同性恋的出现。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和柏拉图到今天的“酷儿理论”[43],从中国的“余桃”、“断袖”[44]到英国的“沃尔芬顿报告”[45],古今中外,同性恋的故事一直与人类历史同在。尽管历史上同性恋现象不绝,但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变迁历程。长期以来,西方对同性恋的看法一直持宗教的观点,视同性恋为“妖巫”、“恶魔”,将同性恋作为犯罪与违法行而严加惩处。直到十七、十八世纪以后,同性恋问题逐渐医学化,被视为是一种精神病。但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精神病专家逐渐认识到同性恋与精神病并非同类,因而又致力于同性恋的非医学化的努力。终于,美国于1994年精神病学代表大会一58%赞同,38%反对,4%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决议,将同性恋从精神病中予以删除。[46]伴随着同性恋的非医学化,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也从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而认为它不是一种疾病,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非正常性行为的个人倾向,最终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进而认为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已,其作为一种性取向在生物学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47]“尽管同性性行为的原因尚未完全得知,然而科学研究却表明我们似乎很难控制我们的性倾向,而且一旦获得,我们的性倾向很大程度上不为改变所影响。”[48]以致于有人认为,同性恋完全受生物学决定,因此,无论是同性恋者征召还是社会环境的任何其他特征都不会影响同性恋者的数量;以及同性恋者同我们其他人都一样,只是他们有不同的性偏好和行为而已。[49] 正是由于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这样根本性的变化,加上西方普遍盛行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私生活不受国家干预,使得同性恋在西方国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逐渐演变为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话题。[50]同性恋者为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成为西方重要的政治力量而愈来愈影响着西方的文化观念及其政治制度,同性恋者也在人们日益理解的目光中开始暴露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和公开宣扬自己的同性恋主张。从同性恋的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由歧视到理解,同性恋也从“异常”而为“正常”,表明了社会文明不断趋于开放及人类文化逐步走向宽容。[51]
尽管西方国家对同性恋行为有了很大的宽容,但关于同性恋者是否可以结婚组成家庭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异性婚者的强烈反对。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反对理由就是同性婚无法过性行为,无法完成生育的任务。针对这一诘问,支持者认为,性行为的方式多样,异性交合的方式并非唯一,也正是因为存在同性性行为的快感,才有绵远的同性恋历史,而这正是同性恋要求法律承认的理由。至于生育,即使是异性婚者也有不生育的,象老年人婚姻、丁克家庭以及有生理缺陷者等,均无法完成生育的任务,
婚姻法是否因为他们不生育或不能生育也一律禁止他们结婚?如果说,在婚姻与生育合一的昨天,这一理由尚可成立的话,那么,在婚姻与生育已经发生偏离的今天,这一理由则仅仅是异性婚者感情上反感的一个借口,而异性婚者的情感是不能成为剥夺同性恋自由结合的权利,并且同性恋者同样可以借助医学手段生育一方子女或借助法律手段收养他人的子女。针对支持者的这一反驳,反对者辩称道,即使同性恋结婚后可以有子女,也因为父母的同性恋而造成子女倍受歧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发展。但是,持这一观点的人恰恰忘了,造成这一歧视的原因,本身就是缘于反对者的歧视,否定同性恋者对子女的抚养权正是对这一歧视的屈服。当然,也有反对者固持已见,将艾滋病的流行归咎于同性恋性行为,认为同性恋行为与艾滋病的传播具有高度的因果联系。这对同性恋者是不公允的。我们知道,艾滋病的传播与不洁性行为有关,不洁的性行为并不只存在于同性之间,同样存在于异性当中。如果一定要说同性行为的不洁量高于异性性行为(这其实也无实证资料支持),那反倒证明了同性恋结婚的社会功利性,允许同性恋结婚而使同性恋者在法律上有固定和唯一的性伴侣,从而纯洁其性行为。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这一论争,反而强化了同性恋者结婚的正当性要求。
当今流行于西方的酷儿理论更是针对主流的异性婚提出了很多带有颠覆性的理论:为什么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为什么结婚一定要生育?为什么生育就是为了养儿防老?如果上述理由在今天已不充分,那么,为什么就不可以实行同性婚姻?为此,酷儿理论提出了一个“第三性”的概念,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只不过是:获得快感的不同方式罢了。酷儿理论普遍认为同性恋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它创造了一种新的文化;同性恋是对性别角色认同的挑战,它创造了一种真正的男女平等的气氛,因为在同性恋中,男性也被客体化了;同性恋更是所有边缘群体对主流意识形态及话语垄断的挑战,是对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反抗。酷儿理论实际上已远远超出了婚姻制度的论争,其意义已覆盖了整个社会既存的制度,对其理论冠以“颠覆性”实为不过。[52]
其实,同性恋者结为夫妻的事早就发生了。从现有资料看来,它开始于60年代的荷兰,而在
婚姻法上,同性恋取得婚姻的认可则首推1988年12月丹麦通过的《同性
婚姻法》。在这部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里,同性婚姻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姓婚姻同等的权利。继丹麦之后,美国的几个州以及挪威、瑞典、法国、荷兰等国也都从法律上相继承认了同性婚姻。有些国家更是从法律上允许同性夫妇领养子女,满足同性婚姻家庭的“正常化”要求。[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