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婚姻的性别基础
周安平
【摘要】人类婚姻产生的原初与生育与性娱并不具有直接的联系,其结合的动机是基于男女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抚养子女的需要,双系抚养子女的模式的确立最终完成了构建了婚姻的性别基础的任务。随着历史人推演,婚姻与生育的联系开始为人类所认识并不断被国家权力所强化,婚姻的性别基础逐渐制度化,以致于人类对婚姻的性别基础的“自然性”产生了神话般的迷信。然而,婚姻的性别基础毕竟是社会构建的产物,一场来自医学上的生育技术革命不断动摇着这一神话,最终,同性恋及其婚姻彻底颠覆了婚姻的性别基础。婚姻的性别基础在构建自身的同时也构建着对妇女和少数人的压迫。现代社会崇尚个性与自由、尊重权利与平等,婚姻是个体追求个人幸福的选择,不再是权力的政治话语。于是,婚姻的性别基础就不再具有正当性而为法律所强行。
【关键词】婚姻;性别基础;生育;社会构建;价值取向
【全文】
婚姻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基础,这一观念几乎无可质疑,不可动摇。问:婚姻为何必须以性别为基础?答曰: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再问:为什么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答者再答曰:婚姻性别的自然要求,就象饮食男女一样,是自然而然的,非人为所能改变,“自然”就是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的终极理由。婚姻的性别基础一旦披上了“自然”的外衣,也就剥夺了质疑与动摇的可能,同性婚姻也就因缺乏自然正义而遭到了异性婚姻的打压与排挤。
可是,当我们对同性恋者施以惩罚,施以救治,仍不可改变其强烈的自然倾向时,我们发现婚姻的性别基础遭到了动摇,于是人们大胆地假设:婚姻的自然基础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本文正是循着这一假设从婚姻的生物性功能切入进行分析。
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从生物功能上讲,无非是生育和性娱。两者均借助两性之差别并在此差别之基础上的合作。前者为合作之结果,后者为合作之过程。合作的前提在于两性的差异。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之中的生育与性爱其实并不可相提并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性爱的需要往往掩蔽于生育的过程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不具有正当性。而且,即使是生育,也与婚姻不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婚姻产生的原初动机既不是为了性爱,也不是为了生育,一句话,与性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婚姻的性别结合从一开始就不完全是自然的,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正如福柯所言: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性”、我们把它当做“事实”的性,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被18世纪的性的机器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断变换的性的话语的产物,是社会建成构的产物。[1]
一、 婚姻以性别为基础的原初意义
远古时代,是否存在婚姻,或者说婚姻是历史的产物还是人类历史的伴生物?这一问题至今仍无定论。1877年,美国人类学家亨利·摩尔根据用田野调查并推理的方法描述了人类史前婚姻家庭的原始图景,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摩尔根也由此成为进化论人类学的伟大人物。其后,马克思深受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影响,对这本著作做了详细的摘要,准备撰写一部相关著作,但未完成夙愿。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读书笔记加上自己的研究,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在这部书中,恩格斯认为,人类的太古时代,无所谓婚姻,而是“血亲杂交,骨肉相奸”,人类的性行为毫无节制。在随后的历史进化的过程中,人类历史出现了乱伦禁忌,伴随着人类乱伦禁忌的产生与变化发展,人类的婚姻形态也就依次经历了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到一夫一妻制的历史。[2] 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国家,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主要基石。[3]如果说,恩格斯的这一历史概括是正确的话,那么,在史前这样一个漫长的没有婚姻的历史中,人类的生生息息,种族繁衍,自然也就与婚姻没有联系,人类历史的延续只是依赖于无婚姻形式的人类两性的性行为,生育与婚姻的天然联系就无从谈起。
当然,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发表之后,批判的声音就一直没有停止过。[4]批判者认为,即使我们有理由相信,确实有少数几个民族真的过着乱交生活,但据此就贸然断言:乱交曾经是整个人类经历过的一个发展阶段,那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使我们确信:这类所谓的“乱交”乃人类原始景况的一种残余,或是社会处于蒙昧状态的一个标志。[5] “人类历史的帷幕拉开时,男权制就已经确立。关于史前人类社会的组织,只有极不充分的根据供我们作出判断,而当代无文字部族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关于史前人类社会状况的可靠指南。”[6]乱伦禁忌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始于人类历史的开端。[7]一夫一妻制存在于各种社会类型之中,[8]单偶婚姻在最简陋的部族中都不是阙如而是很普遍的,太古之时男女杂交之说毫无事实上的根据。个体婚姻始终与历史相伴,人类社会从其发展的一切阶段都是由家庭组成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在历史上并不存在。[9]如果这些批判的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婚姻与生育的联系也就与历史同在。但是,这同样不能证明,人类婚姻历史之初,婚姻与生育就具有直接的关系。而且,这些指责恩格斯的结论过于武断的学者,其结论同样未获得实证资料的证明。
要认识史前两性关系的形式,实在不是那么容易。但是,无论恩格斯与其批判者对史前的各自描述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彼此都认为婚姻与乱伦禁忌有直接的关系,只不过是在关于乱伦禁忌产生的时间点上有分歧。恩格斯认为乱伦禁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而批判者认为乱伦禁忌始于人类历史之初。我们认为,乱伦禁忌即使是在人类历史之初就已经存在,其内容也总是在两性交往的过程中变化发展的。乱伦禁忌内容的发展,必然导致两性交往的形式发生变化。而两性交往的形式无论是在原古还是在今天,总是多种多样的,有乱交、有专交,只不过今天的乱伦禁忌只承认一夫一妻制罢了。事实上,现代
婚姻法只赋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效力本身就说明两性交往形式的多样性,原初社会当然也不例外。只是当人类有了所谓的文明法律后,由于法律只承认一夫一妻,其他两性关系的形式自然也就从法律上排除了,不再称其为婚姻罢了。因此,恩格斯与其批判者观点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对婚姻概念的界定不同。从这一点来看,原初社会存在群婚、对偶、专偶的两性关系就大有可能。不过,恩格斯很可能是将并列存在的两性关系的形式整合成婚姻产生与发展的前后相继的人类发展的历史,因其尚缺乏足够的实证材料支持,学术上的质疑也有一定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