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理学视野下的性别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批准号为04CFX003。本文发表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全文收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5期。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资料来源于HilaireBarnettBA,LLM,1988,IntroductiontoFeministJurisprudence,UniversityofLondon,p49。 参见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6页。 参见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维姬-舒尔茨:《法律“之前”的妇女——有关妇女、工作与岗位性别隔离的司法叙述》,朱荣杰译,载王逢振主编《性别政治》,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维姬-舒尔茨:《法律“之前”的妇女——有关妇女、工作与岗位性别隔离的司法叙述》,朱荣杰译,载王逢振主编《性别政治》,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参见徐爱国:《破解法学之迷——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79页。 1988年8月5日《纽约时报》,转引自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页。 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页。 参见HilaireBarnettBA,LLM,IntroductiontoFeministJurisprudence,UniversityofLondon,1988,p49。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9页。 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参见吴家麟主编《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4页。 参见徐延辉:《女性经济学家严重短缺:现状、原因及后果》,《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吴小英:《科学、文化与性别——女性主义的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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