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四、修法方式的科学性严重缺失
  从《说明》的名称和内容看,《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起初打算使用“修正案”的方式。从国外的作法看,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法律,具体要求是:(1)需要废除法律某一条或几条的情况时,为保持法律其他条文的序号不变,应保留所欲废除之条文的序号,并在序号后用括号加注。节或章的废除也可以采取如此的作法。如《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中对已经废除的第85条至第87条的表述为“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 (已废除)”;对已经废除的第6章至第8章的表述为“第六章至第八章 (已废除)”。[5]17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已经废除的第499条之1至第503条的表述为“第499条之1至第503 (废除、删除)”。(2)需要增加法律条文时,应采用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条文下以增加副条的办法进行,以保持法律全部条款的序号不发生改变。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在第338条下以9个副条增加了以1993年9月16日第93-1091号法令为形式渊源的关于“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称述”的规定。[6]69-70不难看出,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法律旨在最大限度的保持法律稳定性和减少法典的数量,值得采用;而这需要一个前提,即需要修改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备。显然,条文很少、内容粗陋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不具备以《修正案》的方式加以修改的前提。《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起初打算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除了可以看作是对已采取《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四次修改的1982年《宪法》和已采取《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六次修改的1997年《刑法》的盲目跟风外,也可透视“修法方式的科学确定”这一前置性作业之完成状况的不如人意。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最终放弃以“修正案”的方式,而采取了“决定”的方式并简单的重新公布全文。这使得1991年《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同时也促生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部民事诉讼法典。通常而言,《民事诉讼法》在现实生活的实际作用状况与其稳定性状况成正比例对应。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先后拥有三部民事诉讼法典的事实,一方面可以展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未能摆脱被轻视之境地,另一方面可以展示追求《民事诉讼法》之稳定性的难度之大与历程之长。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是零敲碎打式,与以促生一种与时俱进的诉讼体制为己任的全面系统修改之应然方式相差甚远。对于“小改总比不改好”这种有些无奈、略带自我安慰性质的结论性评价,我们必须予以警惕。事实上,这种评价浓烈的弥漫着立法万能主义和法制浪漫主义情绪,没有看到这种应景式的“小改”已经具有的抵蚀全面修改之紧迫性与力度的巨大威胁。所以,我们必须直面《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修法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修法过程的民主性始终不足、修法背后的轻程序倾向强势存在和修法方式的科学性严重缺失四大瑕疵。《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的四大瑕疵的存在也许是其最大价值,它能够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提供一面镜子以避免再走错路或弯路。于是,分析《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四大瑕疵的原因并设计出消除的对策成为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不得不首先完成的作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