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Critical Review on Recent Modif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刘加良
【全文】
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法]德日进
经过十六年急剧的社会变革,1991年《
民事诉讼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能适应民事诉讼实践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修改的必要性早已具备,对其进行全面修改的基本条件也已成熟。2003年12月,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称《修改决定》),完成了对《
民事诉讼法》的“小改”。这次“小改”先后经历2007年6月、8月和10月的三次审议,在学术界、检察院等主体的强烈质疑声中,最终以19个条文面世。然而,《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现实紧迫性依然存在,相关探讨依然十分必要。2007年10月至今,《
民事诉讼法》学界针对《修改决定》的回应性研究成果 几乎都将重心放在对具体条文的解读上,并以一种“改了总比不改好”的无奈心态去勉为其难的尽力探寻《修改决定》的积极意义与正当性,这种立足微观与现实的努力不可否定,但是也决不能予以高估。本文以《修改决定》的出台目的、背景、过程、方式为分析对象,以一种并非故意挑刺的批判视角对《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进行宏观视角的审视,试图表明《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体现的是一种“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而不顾及任务完成之质量”的功利政绩观,其根本目的宜界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态势的一种简单回应;《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的多方参与程度很低,立法博弈无从发生,让民众失去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让中国失去了尝试协商性民主的宝贵机会;“程序法无足轻重甚至可有可无”意识的根深蒂固决定了《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只能以无人真心喝彩的结局收场;《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放弃以“修正案”的方式,而采取“决定”的方式并简单的重新公布全文,说明其修改方式的科学性严重缺失。我们必须直面《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修法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修法过程的民主性始终不足、修法背后的轻程序倾向强势存在和修法方式的科学性严重缺失四大瑕疵。《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的四大瑕疵的存在也许是其最大价值,能够为《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提供一面镜子以避免再走错路或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