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租用协议草案。按缅甸现行的土地法规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能拥有土地,但可为投资活动向国家长期租用土地,所以外国人在缅甸投资可能会涉及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草案。
4、备忘录和章程草案。如果外国人在缅甸设立的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时需要备忘录和公司章程草案。
九、保护外商投资的政策
1、投资优惠
为吸引更多的外资,外国投资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以下投资优惠:
——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的企业,从投产或启用之年起算,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并可视情况申请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如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的,可减免所得税
——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批准的比例加快折旧
——企业产品出口所获利润免征50%所得税
——企业所产产品出口的,可申请免征商业税
——投资者所缴纳的外籍人员所得税可从所得税应征税额中扣除
——外国人的收入可适用缅甸公民所得税税率
——如属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所得税应税额中扣除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连续两年亏损,则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冲抵
——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等可减免关税
——企业建成后最初三年用于生产的进口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所雇佣外国技术人员数量可不受限制
——外国机构或个人在缅租赁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达30年,并可申请延长
2、担保。外国投资法提供不可撤消的国家担保,外国投资法项下经缅甸投资委员会核准的企业,在获准期或延长期间(如有的话),不应被国有化。该法还提供对利润(扣除所有税收和规定的资金后)以及外籍人员合法工资收入和法定收入(支付生活费和税收后)给予汇回的权利。一旦业务中止或解体,也允许外国资金汇回。外籍企业结束营运,清算后的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
3、签证。打算在缅甸开展业务的外国人,可从缅甸驻外使馆获取3个月的业务签证。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准许雇佣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因此缅甸投资委员会准许下的专家和技术员,可以办理逗留许可、工作许可、单程再入境签证以及多次再入境签证。
4、其他便利措施。
(1)开辟工业园区。为了方便外国投资投资者在缅甸建立外销导向的出口产业,缅甸还决定于Minguladon Industrial、Thanlyin Kyauktan Development Projcet和Myanmar Rojana Industrial Park三处设立工业区,以供外人投资开设以外销为主之产业。
(2)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协助。虽然一站式服务尚未执行,但缅甸投资委员会总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同相关部和机构进行协调,以便利投资。对投资者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如文件齐全,约6周就能得到投资许可。如获准的企业在运营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投资委员会还会协调各相关部,提出解决方案。
由于缅甸目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缅投资所生产产品增值率达45%以上时,即可取得缅原产地证,向发达国家出口可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
十、管制外国人投资的法律制度
(一)外国人投资的申请、审查与批准
1、申请程序。
有意在缅甸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按规定格式提交项目建议书(FORM 1),并附下列文件:(1)业务概况和财务信用文件,诸如打算投资的人或公司最近的审计帐目(2)银行对潜在外国投资者业务状况的证明和意见(开户银行推荐信)(3)对建议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作出的详细计算(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4)如是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同负责项目顺利实施的国家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草案(5)如是合资企业,需要合资双方签定的合同草案(6)土地租用协议草案(如需要的话)(7)如建议的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备忘录和章程草案(8)按外国投资法第十章第26条规提交税务减免申请函。
2、审查、批准程序。
由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对所提交项目建议书进行详细研究。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实施项目是否符合被推选条件
(2)文件是否齐全一致
(3)经济可行性和项目的商业期限
(4)技术适用性
(5)市场状况
(6)提供就业机会
(7)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
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就项目建议书向政府代理公司或投资者及其代表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将所咨询结果提交缅甸投资委员会 。
由缅甸投资委员会初次会议审查技术问题,原则同意后向检察长办公室推荐,并对该项目作法律评审。法律评审通过后,由缅甸投资委员会正式会议批准立项。然后,报内阁会议批准,颁发批准书(FORM 2),并明确该项目所能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投资委员会按业务类型所需的具体条件签发许可。
3、批准时限。
如果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约在2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二)劳动雇佣与管理
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个国人投资企业中劳动雇佣与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对聘用本国公民的规定职员劳动权利的规定招聘外国专家的技术人员的规定受聘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本国公民获得国内外技术培训的权利。《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许可组建的经济组织,必须优先招聘本国公民,如果确属需要,委员会允许招聘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 《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许可组建的经济组织,其职员至少应享受国家现行法律中劳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招聘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委员会必须按下述规定执行:(1)确定一个经济组织必要的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种类、人数和期限:(2)在某些必要的事项中,还应征得劳工部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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