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委员会像泰国的投资局(BOI)和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局(EDB)一样,是对外资项目建议书最初进行批准的机构,它对贸易理事会和内阁负责①。根据《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的规定,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投资的“责任和职权”是:
(1)接受其认为没有违背增强国家经济利益和没有损害现行法律的任何申请。
(2)在审批一项申请时,考察营业企业的资金信用、经济行为和技术状况等条件。
(3)在受理申请后应发给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
(4)认可企业法人申请延长、缩短或变更许可证或协定的时限的有关事项。
(5)务必迅速处理投资者申诉没有得到本法规定应享受的权利时。
(6)随时要求企业法人或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实情。
(7)在必要时,为贯彻本法规定的诸事项,可以组成专业委员会或机构。
(8)可以指定某银行办理本法所定的金融事项。
(9)除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它的执行情况外,还必须及时地政府介绍方便和促进外国投资的措施。
(10)应在事先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公布允许外国投资的经济项目,并对就此提出的咨询做出解释。
(11)为了贯彻《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规定,政府或委员会对于必要的实施细则,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指示。
简言之,缅甸投资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力是:审查项目建议,看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法所规定的法规和条例审查确保项目建议在财务上可信,经济上合理,准备使用的技术合适确保拟议项目符合环境要求签发许可,说明条件,予以批准项目批准后,监测和评价外商投资必要时,放宽和修改之前确定的条件必要时,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外商投资,并提供便利对有关促进外商投资的事项采取必要和迅速的行动。②概言之,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负责外国人对缅甸投资项目设立的相关事项(包括申请的接受、审查,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指定银行办理投资金融事项)项目设立后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包括处理投资者的申诉,要求提供证据)解释外国人投资法(包括制定公布允许外国人投资的产业目录,制度外国人投资实施细则)。
(三)权限的效力
根据《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委员会按本法授权,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的”,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如实地执行本法,不准以‘非法’、‘犯法’为由对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其下属委员会读机构成员及任何公务员举行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我们可以看出:联邦投资委员会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实际上享有了一定范围的立法权其行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其公职人员享有公职豁免。其中,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是有违国际通行的“司法最终救济”惯例的,这对投资者十分不利。
五、关于投资资本的法律制度
对进入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予以规范和管制是许多国家投资法的重要内容,缅甸也不例外。下面分别从资本的形式和外国投资的比例两方面来说明。
(一)外国人投资法允许投入资本的形式
《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第2条第八款规定:“外资”指的是任何外国人在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中投入的下述资金:外汇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专有技术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润,可作为再投资的资金。可见,缅甸外国人投资法所允许的外国投资资本包括主要包括四种形式:
1、货币。
贷币是投资者运用得最多的资本形式,也是东道国最欢迎的投资形式之一。因为外国投资者要在东道国投资,尤其是当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时,采用得较多的方式是设立新的企业,这就必然要投入一定的货币资本支付筹建和生产经营的费用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来发展本国经济,它们允许和鼓励外来投资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外国的资金进入本国,以补充本国建设资金短缺之空白。外国人投入的货币资本既可以是从国外转移投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投资者汇国外的外国投资的利润。
如上所列,《缅甸外国人投资法》明确规定了货币形式为“外汇”。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委员会必须按规定办法对外资以缅元进行折价后,进行登记注册,包括投资者的姓名、外资种类以及按规定计的外汇种类等内容”,排除外国人直接使用缅币进行投资(或说要求持有缅币的外国人将缅币兑换成外汇后进行投资),而根据《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汇”的种类包括”缅甸外贸银行接受的任何一种外币”同时明确规定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润,作为再投资的资金。对于外国投资者所获利润,可以缅币进行登记。对再投入的各类资金,委员会将以缅币或外贸银行能够接受的外币予以登记。显然,这是在贯彻《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吸收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外国投资”的宗旨。
用货币投资往往还有利于东道国尤其是引进外资经验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管理,其不像用物品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会涉及作价、评估等问题但用货币投资一般还涉及到货币的兑换问题,由于一些东道国本国货币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差距很大,这对投资者往往会很不利。在缅甸,缅币(Kyat)的官方汇率(2004年度)是1美元兑换6.22缅元,而市场汇率(2004年12月)是1美元约能兑换930缅元,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相差近150倍。投资者的外汇出资经过根据《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兑换成官方缅币后,就损失了近149倍,这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
2、物品。各国外资法一般都允许以物品投资,要求投资者对物品享有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但对“物品”范围的规定详略不一。另外,各国投资法对物品投资的条件一般都加以明文规定,以防止外国投资者借此向东道国抛售旧商品,或搭配投资项目所不需要的商品对物品的定价一般都有明确的定价,主要包括作价的主体和作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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