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身分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

  (一) 法律义务冲突的实质是法律身分之间的冲突
  在笔者看来,法律义务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义务人同时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相容(具体表现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义务不能得到同时履行)的法律义务,履行其中一个法律义务,就必然要违反其他的法律义务进而可能承担责任的义务抵触状态。其中,法律义务包括:1、由法律和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2、从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中推定出来的法律义务,以及从整个法律体系中推定出来的法律义务;3、上述规范形态的法律义务在与社会的主导价值和社会事实行为相互冲突后,妥协而成的法律义务。它们就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承担和履行的法律义务。[xvi]
  一如前述,法律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所期待的角色行为模式,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实现都是与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的密切相关。那么法律义务冲突的实质就是义务人所具有的同一或者不同的法律身分之间发生了冲突。这与社会学上的角色冲突相关。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个人能够同时与社会中的很多人建立社会关系,形成由其所具有的各种角色共同构成的角色集,或者角色束。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个人往往没有能力同时满足各种角色行为模式的规范与要求,而导致角色集的各种角色之间存在不能同时得到满足的冲突。社会学上的角色冲突主要指“当同一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角色之间存在矛盾,不知应该服从哪一方时所产生的两难境地”。[4](P69)那么法律义务冲突就是义务人由于其所承担的按照身分分配的两种角色行为模式之间或者是在同一角色行为模式中存在两个对象所要求的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
  法律义务是按照法律身分的标准来分配的,因而不同的法律身分要求主体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次级群体,而且这些次级群体发挥着日益增长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人往往具有多重的法律身分,因为资源短缺等原因必然会发生法律身分冲突的问题,即无法同时履行两个或多个与法律身分相适应的法律义务行为。因此,可以说是法律身分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律义务冲突。既然法律义务冲突与法律身分之间的冲突相关,那么身分必然能够为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信息。
  (二) 身分与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
  防止法律义务冲突的出现和在法律义务冲突出现之后给予解决是法律体系的要求,否则任其出现而不给予解决最终只能导致法律体系的无效。正如韦伯所言:“规则的一致性可以说是一套法律系统有效性的最主要标准……规划于系统中的规则,在理想的状况下,必须不能使得个体在其裁决下感到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或者,实际一点来说,这种矛盾的情况不能太常出现或太过剧烈。”[6](P81)可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经济往来的频繁加剧、权利的膨胀,法律的冲突、法律义务冲突日益增多,对于法律义务的冲突应当认真对待。
  对于(刑事[xvii])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目前的主要解决方法就是不能同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义务。因为人们认为法律义务冲突(以刑法上的法律义务冲突为典型)实质上是将行为人置于一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实质上,在当时情形下,冲突中的任何一个义务都是应当得到义务人的履行,只是由于义务人的资源短缺而没有能力同时履行,只能选择其一履行。可是无论选择履行其中的哪一个法律义务都必定会造成忽视另一个法律义务的结果,进而损害其所承载的价值和利益。这无疑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选择任何一个都难逃其咎。刑法学的研究人员求同存异,为司法实践对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了原则式的学理建议。“(1)能够对互相冲突的义务进行价值高低衡量时,不履行价值高的义务而履行了价值低的义务者是违法的(因为违法,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注),履行了价值高的义务而没有履行价值低的义务者是合法的。(2)相互冲突的义务在价值上同等重要时,原则是行为人只要履行了一方的义务就是合法的;只有当两个义务都没有履行时,才是违法的。不过,当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发生冲突时,行为人必须履行不作为义务,这应当成为处理同等价值的义务发生冲突时的一条补充原则。(3)相互冲突的义务在价值上无法衡量时,应按照解决同等价值的义务相互冲突时的标准来处理,即行为人可任意选择履行一方的义务。这是法律拟定两方义务相等的处理办法。”[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