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分角度的价值
一如上述,法律义务就与身分、角色和角色行为之间存有重要的关联,因此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就有其独特的价值。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价值:
其一,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有利于说明法律义务的应当性。法律义务的应当性一方面来自于法律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来自于法律之外的道德要求。但是从身分角度来看,法律义务的应当性来自于社会的认可和期待[xiii]。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与身分相适应的行为是具有身分的人应当,甚至必须履行的行为。它代表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本身就具有一整套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行为模式。这是社会存在的需要和要求。这样,对法律义务的应当性的解释就不用在虚妄的规范和价值上下功夫了,而只需从现存的事实行为和期待中进行归纳和抽象即可。社会认可和期待哪些行为,规范此行为的法律义务就可能具有正当性,否则就不具有。问题在于如何确认社会的认可和期待,因为它具有无法量化的因素。笔者认为只能在系统调查、细心观察和认真分析中获得。
其二,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有利于说明法律义务中的期待行为。法律义务中的行为包含期待行为和现实行为。其中,期待行为是指被法律标准所期待、被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所期待的行为。如果从身分的角度来认识期待行为,就可以发现,它是被社会以及构成社会的每一分子所期待的角色行为。其实,“被法律标准所期待、被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所期待”的根据和来源,就是被社会以及构成社会的每一分子所期待。只不过它在法律中表现为被法律标准和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所期待。因此从身分角度认识和解释法律义务,可以说明期待的最终来源和期待行为的应当性。
其三,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有利于说明法律义务的来源。虽然我们强调法律义务是由法律来设置和规范的,但是法律义务的最终来源并不是法律和法律规范,而是作为义务主体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身分和地位是在社会中产生和存在的,与身分相适应的角色行为和由角色行为上升为法律义务所规范的行为也是社会的要求。作为义务主体必须和应当履行的行为只不过是社会借用法律之口叙述出来的要求而已。换句话说,没有社会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义务的产生。因此从身分这个被社会认可的分配法律义务的标准的角度来认识法律义务是我们应当尝试的一个途径。
其四,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有利于说明法律义务的动态性。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法律义务具有动态性[xiv],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语言形式存在于规范中。其实从身分角度认识法律义务,就可以较好地说明法律义务的动态性。法律义务是社会对一定身分提出的行为要求的法律化。可是社会对一定身分提出的行为要求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在社会对身分提出的要求基本被人们认可之后,进而被法律制度化的过程中,变动的社会对身分又提出了不同的行为要求。即在要求的事实、要求的认可和要求的法律化各阶段之间存有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导致三者之间必然存有矛盾和冲突。为了满足社会的运行和秩序需求,必须在事实、观念和规范之间寻求妥协[xv]。因此,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义务必然是以动态的方式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身分角度是解释和理解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的一个值得尝试的角度与路径。
三、身分与法律义务冲突
法律义务之间存在冲突就不是人们凭空设想出来的理论,它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虽然从理想和纯逻辑的角度讲,一个法律体系中所有的,存在于法律规则中或者从法律体系中推定出来的法律义务之间应当是互相配合、和谐统一的关系,所有的法律义务应当构成了一个严谨的、层次分明的篇章结构,但是作为法律构造者的人类却是无法顾及到全面的有限理性者,致使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法律义务冲突的可能。在上述情况中出现的法律义务冲突只是法律义务在逻辑上(规范上)的冲突,实际上法律义务冲突的事实更多地出现在法律义务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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