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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

  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个人所具有的身分多是自致身分。正如梅因所说,这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其实,这种进步的实质是,在现代社会契约成为个人获得身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不像在古代社会那样,人一出生身分就被固定了。在现代社会,个人主体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自由地取得或者放弃某种身分。为了能充分认识和理解身分,需要总结在现代社会中,身分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中的身分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多重性。即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身分可以而且必定是多重的。现代社会是高度专业化和分工化的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拥有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关系。而且随着人类生活场景的增多和人们之间交往的频繁,人们必然要从以家庭生活为主要场景向以社会活动为主要场景转变。这样人们就会拥有各种各样的、日益增多的职业身分、社团身分和关系身分。
  (二)现实性。即不论人们是否承认身分的存在,它都是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相伴而行的。在社会学研究中,身分被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学研究中不可规避的出发点。其实,作为人类一分子的我们在进行某一活动时,都是以相应的身分为表征的。
  (三)可转换性,或称可变性。即在现代社会中,除了那些纯粹的先赋身分外,身分应当是可流动、可变更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人们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这种或那种身分,同样也可以自主地放弃这种或那种身分。身分是否具有可转换性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标志性区别,身分的可转换性越强,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可支配的自由程度就越高。身分的可转换性也标志人类的解放程度[vi],身分的可转换性越强,人类的解放程度就越高。在现代社会里身分的转变应当是自由的,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共权力机关或其他人的批准或认可。
  二 身分与法律义务
  (一) 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
  现有社会学家对身分概念的解释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在社会上的位置;在等级制度中的位置;一种继承下来的社会地位;任何一种客观的特点(如职业、收入等)测量的地位、声望;权利与义务的集合。[3](P243-249)其中,能涉及到法律的有第二、第三和第五种。就是说,身分并不总是与法律、权利义务相关。因此按照是否与法律有关,可以对身分进行这样划分: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和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如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如宗教信仰、肤色等。《牛津法律大辞典》就曾直接将身分解释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地位(身分),这种地位在一定的情况下决定了居于该地位的人的权利与义务。“身份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vii]。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身分只有在对身分占有者进行特殊的保护时才具有法律意义,如性别和民族。而且一个身分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很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转换而发生改变。
  为了能够与历史上按身分分配的制度区别开来,必须要确定在现代社会中哪些身分应当具有法律意义。在身分社会中,身分曾得到法律的认可和规范,成为法律身分或者法律地位,不同的身分得到了不同的对待。正如梅因所认为的,如此意义上的身分社会终究要被取代,因为它违背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人的解放史,即人不断地从各种束缚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平等的、自由的法律主体的过程。那么这些先赋身分将逐渐不再被当成分配、评价与对待的法律标准,进而消失。代替这些先赋身分成为法律评价、分配标准的将是自致身分和某些特殊的身分,但并不是这两种中的任何身分都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一般说来,一种身分要成为现代社会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身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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