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与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
钱大军
【摘要】身分是人们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它与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运行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从身分角度去认识和理解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义务冲突实质上是义务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分之间存在无法取舍的困境。那么身分就可以为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信息。
【关键词】法律义务;身分;角色;法律义务冲突
【全文】
为了加深对整体的认识,我们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认识[iii]。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能力和勇气事先否定认识的任何角度。如果欲了解一个角度对认识一个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我们只能通过尝试来验证。除此外,别无他法。在没有得到验证之前,任何角度都可能是有价值的角度。笔者在本文中将简单论述一个对解释和理解法律义务与法律义务冲突可能有意义的角度——身分,并以身分为视点理解与解释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
一、身分
提起身分,研习法律的人员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的一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P97)这是当时英国法律文献中最为著名的名言。而在更多的时候,身分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它指的是人们在“特定社会结构模式中所占据的一个位置”。身分在社会中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并不能而且也不可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说得绝对一些,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不可能没有身分。因为身分是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只要人在社会中存在就必然以身分的形式存在。
《现代汉语词典》将身分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将身分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此处身分的含义不局限于身分权中身分的含义[iv]。身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先赋身分,指的是个人因生理的原因,先天获得或者从自己的父母那里继承下来的身分。梅因所说的身分多是以一个人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从自己的先辈那里继承下来的非生理上的特征或身分,包含在先赋身分之内。另一类是自致身分,是个人在后天通过努力获得的身分。先赋身分一般说来是不可以改变的,从出生时就已经获得并终身不再改变。其实,梅因所说的社会进步运动就是个人从自己无法改变的先赋身分中解放出来而走向由个人意志自由决定的自致身分的过程,通过契约来达成、改变或者放弃身分的过程。也就是在法律上,所有的人都已经具备了主体资格,主体身分被法律承认,主体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法律平等对待。这个过程就是从法律上的“非人”到合法的人的转变。通过契约来获得身分是现代社会人们取得身分的主要途径,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正如韦伯所言:“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个人的法律—经济地位,即合法获得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取决于以法律承认的家庭关系为基础的世袭权;另一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以他自己或以他的名义缔结的契约”[2](P101-102)。这里的法律—经济地位局限于私法领域,而在私法领域中,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承认的世袭权相对于整个领域中的权利而言,数量很少。而在公法领域中,通过契约,至少在形式上通过契约来获得、改变或者放弃身分。因此,所谓的进步运动并非指只要契约不要身分,而是指通过契约来获得、改变或者放弃身分。
其实,在现代社会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身分介于先赋身分和自致身分之间。它既可以因血缘关系从出生时获得或继承,也可以因后天的努力而取得;既可以由后代继承,也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自愿放弃或被剥夺。如现代社会中的国籍身分[v]和我国的户籍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