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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的纠缠——一例因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证据认知问题

  三、医疗事故鉴定
  本案二审开庭前应被告医院方的申请,二审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为此,医学组织专家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输血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原因;医院的输血行为没有过错。关于该鉴定书的证明效力,从证据认知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鉴定超越了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
  法院委托鉴定的是“司法技术鉴定”,其技术性也就是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是,鉴定却在受理通知中偷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们知道,医疗侵权有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也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以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来委托鉴定的,并没有委托鉴定“医疗事故”。但是,该鉴定却越俎代疱地作出医院没有过错的结论。鉴定人鉴定的只是技术性问题,而不是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后者是法官的职业行为。特别是,应医院方的申请,医学会出具的书面答复竟然断言“即使医院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医学会竟然充当起了法院,医学专家俨然成了法官!
  2、鉴定书的内容没有说服力
  该鉴定的依据是什么,使用了什么科学手段?鉴定中并没有提到。其鉴定中没有经过分析的记录,而是直接下了结论,只是将结论内容的项目表述为“分析”而已。这到底是分析,还是结论?如果是分析,其是如何分析的,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依据什么医学资料和权威文献?依据什么证明方法和实验数据?其逻辑推理又是如何环环相扣?该鉴定有结论却没有前提,有结论却没有论证,是不是说提供血液来历不明或者不合格的是还有法律依据?或者说,医院提供不合格的血液或来历不明的血液,法律本来就要求医院这样做?
  3、鉴定本身其实从反面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该鉴定认为输血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原因,这也就表明输血与感染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不能直接断定,但也不能排除。医学会的鉴定至多是“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并不能等值为“必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这恰恰是医院必须举证来证明的,其证明的要求必须是“充分的”而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应医院要求而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没有推翻法律上的推定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医学会并没有帮助医院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
  4、鉴定书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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