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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的纠缠——一例因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证据认知问题

  第二,三份关于“邹在珠”的血交叉报告的记录人为均为“冯”,“冯”什么并不清楚,该报告缺乏完整的签名。由于记录人“冯”无法确定,因而由谁来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无法确定。
  第三,根据卫生部1993年制定并实施的《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全血必须间隔3个月,但两个受血者的血交叉报告“邹在珠”在25天内连续输了3次血,这不太符合常理。除非医院承认“邹在珠”不要命并且自己严重违规。因此,医院如果不能提供同两个“邹在珠”是一个人的证据,那么“邹在珠”就极有可能是记录人“冯”为规避管理而胡编的符号而已。
  第四,即便是被告能够证明两个代号为“邹在珠”的人是同一人,被告提供的另一受血者的抗HCV阴性报告也只是一份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是一个系列,并相互印证,而且必须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以构成一个证据链。单独的间接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本案被告所提出的主张。在本案中,“邹在珠”的真正出现或者其当初抗HCV和HCV RNA的检测报告才是本案的直接证据。被告能够提供强效力的直接证据却不提供,则可以作出证据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第五,这一间接证据所主张的内容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另一受血者现在没有感染丙肝并不能证明其当初没有感染,更不能证明其他人也就一定不感染。本案原告周剑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也呈阴性,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另一受血者今天的阴性并不能证明其昨天就是阴性;即使是另一受血者当初是阴性,因为各人免疫力的不同,也根本无法证明本案原告当初在输血后也必须是阴性。从科学上讲,接触传染病毒只是具有传染风险,并不就一定能致病。即使是非典,不同的人因为体质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结果。一个人是否会被传染,除了病毒性因素以外,自身的免疫力以及其他外在因素是十分重要的。
  第六,上述推断也获得了医学专家和医学资料的支持。原告方提供的两份医学专家的意见均认为,HCV感染后,有部分自限性感染的人在6个月内能自发清除病毒辣,且年龄越小,清除的概率越高。而且,即使携带病毒,也有少数感染者不产生抗HCV的抗体。发表在《肝脏》杂志上的医学论文《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自然史》一文中也印证了医学专家的意见。文章写道:“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后可以引起宿主不同的反应,疾病进程快慢不一,结果悬殊。可以急性感染后病毒被清除,很快恢复。”文章认为,宿主因素对HCV感染自然史的影响大于病毒因素,其中感染时的年龄居第一,20岁以下,其HCV感染慢性化率只有30%,年龄较小的自然清除率高于年龄较高的。2004年3月在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的支持下,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联合制定了《丙型肝炎防治指南》,这是最有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医学资料。该指南认为约有10%的患者感染HCV后,病毒血症在6个月内可清除,40岁以下人群及女性感染自发清除病毒率较高。并且认为也有数感染者不产生抗HCV。该指南与前面所引用的医学论文以及原告方提供的2份医学专家意见完全一致。被告所提供的另一受血者当初接受血液时只有6岁,因此,在医学上,其现在的HCV抗体阴性的检测报告根本就不能去推断供血者的抗HCV当初也呈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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