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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少年缓刑的适用条件

正确掌握少年缓刑的适用条件


边慧娟


【全文】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青少年增长知识、寻求职业的人生黄金时代,监禁不可避免地会给他们带来许多消极影响,而青少年又最容易侵蚀的群体。一失足将造成终身悔恨,几年劳改造成的身心创伤难以得到弥补,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其今后的人生道路。一般来说,少年犯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成年人,可塑性强,比成年人更容易改造,缓刑正是给予他们获得新生的机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和第69条之规定,适用缓刑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认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由于目前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并尚专门的规定,少年犯与成年犯适用同一个标准,这对于少年犯来说适用的缓刑条件显得颇为苛刻。“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助、尊严、安全情况下获利法律保护”。如果充分考虑到少年犯这一特殊年龄段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承担的特殊义务,坚持相对放宽和重点保护的原则,可考虑适当扩大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条件。对于那些偶尔犯下了较为严重罪行,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附带民事赔偿等多方面情况,实际上对社会危害不大,重新犯的可能性极小的少年犯,可考虑突破“三年以下的”界限,适用处缓刑。
  刑法规定缓刑的前两个要件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犯罪人是否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者说再犯罪的可能性的一种推测,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对少年犯的主观和客观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一是通过对少年犯整个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上的情节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评价,考虑少年犯的社会危险性。必须符合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系初犯、偶犯等条件。二是综合少年犯的悔罪表现。悔罪有一个由低到高的递进过程,首先必须认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其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产生悔罪心理。只有认罪服法,才可能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具体可表现为自首、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积极赔偿损失等等。三是考虑对少年犯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少年犯必须有监护人,并能得到监护人切实有效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所在被监管地区社会治安状况较好,被判缓刑后能够继续就学、就业等等。由于各类案件不同,各少年犯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模式,人民法院在对少年犯未来行为良好与否的不应作过多的苛求,只要根据少年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察犯罪前后的表现,生活关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认为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适用缓刑。
  近年来,不少法院少年庭为了弥补上述分析中的不足,试行少年缓刑担保。以强有力的担保措施,强化家庭对缓刑少年犯的监督和管理,将法定义务、道义责任和经济责任紧密结合起来,为少年犯提供一个有利于改造的生活环境,防止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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