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行政法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将使政府的一切管理行为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产生任何效力,使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得以落实。为了使我国的行政法制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政府的要求,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目前我国行政法制的不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严格行政法制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和谐社会
“和谐”由“和”和“谐”两字组成。“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有顺和、协调、无抵触、无冲突之意。“和谐社会”,就是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政通人和”、“亲仁善邻,国之宝也”说的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过程之中。转型是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目标是要发展出一个和谐社会。同时,发展也十分需要以和谐为基础,以和谐为条件。不和谐,难以发展。转型期既可以是经济增长的黄金时期,也可以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样一个时期是多事之秋。顺利地度过这一临界点,中国社会就会进入一个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否则,便可能会出现“拉美化”的局面。“拉美化”是一种病态的现代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人均GDP或许不低,但是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动荡不安。“拉美化”是国际公认的现代化失败的典型。如何处理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提升到“执政能力”这一高度,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二)目前我国政府在构造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发展至今的取得的成果,与同期政府重视并保持了的社会稳定密不可分。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整体治安形势、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政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了较好的作用。
同时,还应当看到,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矛盾利益性突出、矛盾触及的层次加深、矛盾复杂性加大、矛盾对抗性增强等新的特点。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既是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我们一些干部执政方式不相适应和执政能力不足的体现。比如,在局布地区,由于部分基层行政管理领导观念陈旧,管理手段粗暴,恶化了干群关系,造成群众与政府的直接对抗,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一些地方还发生了冲击当地政府的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在制度层面,我国的矛盾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的领域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矛盾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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