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严格行政法制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向光富
【全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严格行政法制的需要
(一)从制度文明的视角看行政法制
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各个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我国法律建设的一部分,行政法制建设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认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到了制度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高度。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制度文明需要有好的制度。由于中共十五大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所以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和目标。按照亚里士多德著名法治理论,即:“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⑵,制度建设也应当有两方面的关注,一是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二是保障制度得以执行。行政法制建设当然也不例外。
(二)目前我国行政法制的不足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方面,行政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调整范围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质量明显提高。另一方面,行政实践成效明显,执法绩效得到明显改善,行政监督救济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我国行政法制还存在以下不足:
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立法尚不能及时予以规范调整,二是立法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法出多门,交叉重叠;四是立法工作仍成为行政部分机关扩张自身权力的工具;五是立法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六是部分制度缺乏成本效益分析。
在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越权现象严重;行政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出现。二是执法体制不畅,职能严重交叉,这包括:行政机关纵向执法权划分不清,“执法密集带”与“执法真空带”同时存在;《
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落实情况欠佳,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未厘清。三是正当程序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已建立的,未较好执行。四是行政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