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据此认为,股东平等原则决定了大小股东一律平等,不仅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要保护大股东的权益。特别是部分国有资产部门和相关人员据此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我们认为,股东平等原则不是否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相反股东平等原则突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股东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股东平等,更重要的是保护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原则。
就形式意义看,股东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股份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内容与权益应相同。二是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平等待遇。根据股份平等原则,只要股东们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公司就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爱,肆意决定某些股东权利或利益之大小。
就实质意义看,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是强调股东平等的一般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实质意义的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禁止股东间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的一般标准强调股东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所以尤其重要,在于不少公司存在着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掏空和掠夺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现实。至于国有股东的权益是否在实质意义上应得到特别保护,主要要看在公司运营实践中,国有股东是否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内部人是否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利益主体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国有股东的权益等,以及上述不公平待遇是否具有普遍性,来判断是否需要来自法律和监管的特殊保护。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投资者保护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
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愈多,表决力愈大,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控股股东意志一旦上升为股东大会意志,即对小股东产生约束力。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公司私法自治原则、法人理论、股东表决权行使自由等都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论基础。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股东多数决原则被绝对化,以致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有效的法律救济。如英国法院在著名的福斯诉哈博托(Foss v.Harbottle)一案中指出,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场合,是否以公司名义对行为人提起诉讼或批准该侵害行为而不深究,均由股东大会中的控制股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