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天然弱者
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发行公司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作为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营利水平、重要信息变化等具有最真实的了解;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唯一获取信息的手段就是阅读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上述信息并不总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发行公司的真实情况。
(2)在公司股东中,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持股量大,对公司有控制权,能够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决策,对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几乎不亚于管理层;而中小股东只能被动接受公司传输的信息,没有主动探求和求证信息的能力,与大股东相比处于完全的信息弱势。更罔论如果大股东勾结或指使上市公司,隐瞒、遗漏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形了。
(3)在社会公众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间信息也不对称。首先,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对发行人有影响力,与发行人联系密切,有的机构能够直接影响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有的机构可能为发行人提供承销、并购、咨询、评估等各类业务,因此较一般中小投资者更了解发行人的真实状况;其次,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有足够能力支付信息的收集成本;再次,即使是同属公开信息,机构投资者研究、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也较中小投资者强大;最后,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优势方为保持交易有利地位,必然会囤积信息,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本能地试图隐瞒、垄断信息,或者向市场传达错误、误导或虚假信息,这必然阻碍或延缓个人投资者有效获取信息。
正是基于与证券市场的其他主要参与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判断、处理、求证、反馈等方面居于完全的弱势地位,因此决定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天然弱者。这种先天不足决定的信息劣势,不可能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或信息优势方的主动让渡实现扭转,只能依赖于法律的外在强制矫正。
3. 中小投资者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截2008年至8月8日,沪深股市股票账户总数达11986.65万户,其中,有效账户10048.72万户。这些账户绝大多数都是个人投资者所开立的。这一亿多户个人投资账户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代表的利益及其广泛,成为一种无可争辩的社会公共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商事法律均发生了重要变革,在商事主体社会责任理念的冲击下,营利性已经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活动的最高目标,商事法律关注的重点从保护企业的营利性转移到阻止上市公司等商事主体实施对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确立,实际上也即意味着默认社会公众投资者多代表的广泛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法律不予保护或保护不足,必然造成丛林法则的大行其道,千百万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受损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纠纷、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动荡,最终危及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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