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需要保护什么样的投资者?
蔡奕
【全文】
长期以来,在投资者保护领域,有一些基础的法理问题尚未明晰:法律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何在;如何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矛盾;投资者保护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关系,等等。这些基础的理论认识问题,制约着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分析。
一、投资者保护的法理依据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多种分类标准:依据持有证券主体的自然属性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依据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可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在我国依据股份的可流通状况可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东)。各国法律所指的投资者保护均侧重对居于非控股股东地位的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在我国还包括对流通股股东的特殊保护。各国法律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有其特定法理依据的。
1. 投资者保护是普适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理念在
证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扶弱抑强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现代法律逐渐正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现实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弱肉强食、不公平竞争等社会现象,并制定了一系列新法律以纾缓这些矛盾冲突,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
公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保护弱势群体,维系社会公平的作用。
证券法无疑也在证券法律关系里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阐明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明确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确定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中小投资者占股市比例较高,其中中低收入族群是中小投资者的主体。2007年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报等机构进行了多次年度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归纳的12类职业分布中,下岗、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市场中较为活跃,约占调查总数的35.5%,是排名第一的职业类别;从收入情况看,个人投资者以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为主,占总数的70%左右;个人投资者投资资金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约占调查总数的25%,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约占总数的70%。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以弱势群体为主的市场,不仅体现本身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处于弱势,而且本身参与证券市场的许多个人投资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处于弱势(中低收入、下岗、退休人员比重高)。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更需要来自法律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