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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

  三、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价值分析
  “无逮捕必要”对体现我国当前正在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宽”、“严”是相对的,有“宽”才有“严”,对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运用“无逮捕必要”而不捕,无论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修复社会关系、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还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保持司法统一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对犯罪的综合治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其目的除了惩罚犯罪,通过对犯罪人本人的处罚,达到特殊预防,并警示他人外,还有一个改造、教育功能。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轻,一旦被羁押到看守所,对其影响将是终生的,在旁人的眼中将会成为“罪犯”,其自身在精神上、心理上也会遭受打击,意志消沉,自甘堕落,不利于其以后的工作、生活。“无逮捕必要”措施的适用,既可以使轻罪犯罪嫌疑人免受“染缸效应”之害,还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与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的发展,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的教育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后,如一味地强调有逮捕必要,势必会适得其反,激起犯罪嫌疑人的不满,不仅有违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如出租车司机梁某故意伤害乘客一案,梁某因乘客酒后将脏物吐在车内,双方发生口角,梁持铁管将乘客打成轻伤。在批捕阶段,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而受害人也认识到自身也有过错后,并谅解的梁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作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
  (二)体现了严格执法与贯彻刑事政策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在检察工作中,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去我们比较突出强调打击犯罪,仅仅把检察院机关看作是惩治犯罪的国家机器。按照现代司法更加科学、民主、文明、公正的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工作面临很重要的转变。我们要转变到更全面的观念上来,司法活动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活动打击犯罪固然是一层意义上保护,保护了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权益。但在法治社会的诉讼活动中,还有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利益是需要关注和考虑的。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更充分、更全面地保障各方面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现代法治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个鲜明要求”。在当今法治社会,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打击犯罪,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应该并重,“无逮捕必要”就是两者一个很好的结合点与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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