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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

铁检机关“鲜”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因及对策


杨兴辉;曾玉娟


【全文】
  刑事诉讼法60条明确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显而易见,适用逮捕措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的,还要考虑到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问题。然而,在铁路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在具体操作上,常常忽略了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的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中还应具有“无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的制约情况,认为“构罪就捕”,或者说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适用了逮捕措施。作为刑事案件第一道“关口”的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刑事案件的特点出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要“够罪”就报捕,并不是依据刑诉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加以区别;而作为刑事案件第二道“关口”的铁路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不得不考虑铁路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上级对不捕率的考核标准及涉案犯罪嫌疑人能否及时到庭接受审判等种种因素,也一味的坚持“构罪就捕”的办案思维模式。这样做的结果,容易导致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同时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既不符合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也有悖于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好“无逮捕必要”,是当前铁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实务中“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
  据统计:2005年,笔者所在的铁路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163件245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54件230人,全年不批捕案件9件15人,不捕率为6.1%,其中,绝对不捕(不构成犯罪)3件3人;存疑不捕(证据不足)5件11人;相对不捕(无逮捕必要)1件1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0.4%。2006年,共受理批捕案件152件234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42件223人,不批准逮捕10件11人,不捕率为4.7%,其中绝对不捕(不构成犯罪)2件2人;存疑不捕(证据不足)5件6人;相对不捕(无逮捕必要)3件3人,仅占批捕总人数的1.3%。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每年不捕案件(指人数)仅占受案总人数的6%左右,其中以“无逮捕必要”条件作出不捕的案件是屈指可数,两年共计4人,仅占受案人数的0.83%。而在逮捕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法院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比重较大。在2005年批准和决定逮捕230人中,判处缓刑的39人,拘役的有35人,单处罚金的有1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有11人,共119人,占捕后人数的51.7%。2006年,判处缓刑的有61人,拘役的有27人,单处罚金的有3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4人,共95人,占捕后总人数的42.6%。单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两年内捕后被判处拘役的有62人,单处罚金的有17人,免予刑事处分的有15人,共94人。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确定这94人是否都具备“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从法院的量刑结果可以反证:这94人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有否逮捕的必要性?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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