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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试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王玉玺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而针对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审理,应有其应遵循的特有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社会上的影响等因素。尤其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即使在欧美等先进的发达国家,也存在着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长的问题。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上的特点,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的诉讼程序,遵循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有原则。
  一、不公开审理原则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案件审理情况。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体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时必须遵循。此原则就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
  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的希望,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还要寄希望于他们,加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此原则为主导思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应简单的以惩罚为最终目的,而应以通过处理其案件使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们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也要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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