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其他国家和地区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追究责任的类型来看,一般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三个方面。
1、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可以应因限制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要求,责令责任主体对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关于财产赔偿的具体数额,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采取实际赔偿原则,即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限,日本、德国的
反垄断法采取这种立法例;另一种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规定侵害人必须履行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做法以美国的“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的惩罚性赔偿最为称道。美国《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三倍赔偿制裁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受害者获得救济、从而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从而起到鼓励私人诉讼的作用,以期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维权意识。[30] 我国应当加以借鉴。
2、行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可以对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规定了下列处罚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宣布行业协会的反竞争协议或决议为无效、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业协会的反竞争协议或决议;没收违法所得;科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类型,只适于限制竞争行为中部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制止反竞争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其他方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订立这类合同或从事这类共谋的人被视为犯有重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金和监禁。罚金既可以适用于行业协会本身,也可以适用于直接责任人;监禁则只能适用于直接责任人。
【注释】作者单位:宋燕,中国政法大学 200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见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改委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816_154142.htm.
参见中国新闻网:《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致消费者的公开信》,http://www.chinanews.com.cn/cj/xfsh/news/2007/08-17/1004578.shtml.
参见搜狐网:《北京部分中餐今起提价,快餐联盟否认联手涨价》,http://news.sohu.com/20070801/n251360721.shtml.
参见四川在线:《重庆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律师称涉嫌垄断》,http://economy.scol.com.cn/cjxw/20070816/2007816101032.htm.
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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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21-123页。
冯赫:《外国行业协会的业务职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学会月刊》2004年第12期,第5-7页。
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21-123页。
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7页。
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转型期的发展》,http://www.doctor-café.com/default1.asp?category=1.
李国强:《我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趋势》,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04年4期,第10页
数据参见余晖等:《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
84页。
孟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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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7页。
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7页。
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85页。转引自孟雁北:《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第22-25页。
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7页。
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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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A Framework for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P22-23。转引自孔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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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
页。
可参见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21-123页。
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8页。
参见2006年6月22日的《
反垄断法(草案)》第
七条、第
十条、第
五十三条规定。
参见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37页。
孔祥俊:《
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328页。
夏利民:《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58页。
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21-123页。
孟雁北:《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第22-25页。
梁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21-123页。
王磊:《试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裁方式》,载于《学术交流》2005年第6期,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