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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在限制竞争中的作用与反垄断法规制

  一、  反垄断法上的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
  (一)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特征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按照自愿或强迫的原则,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的通称。可以说,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6]
  概括来看,行业协会主要有三大特征:
  1、组织上的自治性
  行业协会组织上的自治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社团法人的一种形式,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行业协会是非政府性质的企业联合自治组织,其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是由同业企业组成、具有独立地位、民间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充当政府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及时传递双方信息和需求,做好二者间的互动交流。[7] 行业协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依法进行注册,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独立的财产,对外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正是行业协会具备这种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经济上的独立性,使得其能够成为法律所规制的对象,独立承担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违法时应承担的义务。行业协会组织上的自治性的第二层含义是指自治权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的要求,也是行业协会在运作中最重要的表征,行业协会根据成员的授权制定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在其成员授权范围内强制实施。
  2、目的的非营利性
  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营利性实体的基本标准在于,看组织的活动是否以本身的经济利益作为服务与追求的目的,是否把所获利益分配给其成员。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在于协调同业关系,增进行业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谋求工商业的发展,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8] 行业协会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以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是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3、利益上的关联性
  行业协会是以利益为纽带的行业性组织,其区别于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也区别于只关注企业个体自身利益的企业法人。行业协会虽然不积极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始终需要关注其成员的利益。行业协会是按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而组建的,如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等。它需要保护与促进的是关乎本行业的某一集团的共通性利益,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运作的根本推动力。从事相同行业的个体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因而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9],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谋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行业协会是整个行业或者同业中某一集团的利益代表。
  (二)  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
  国外有学者把现代行业协会组织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或门阀的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并一道参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治理。[10]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协会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兴起。顺应国际潮流,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把大多数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中介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日益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明确目标。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健全,政府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因此就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而言,通说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两大类:自上而下型或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以及自下而上型或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其基本的划分依据在于,行业协会产生是主要由于企业的需要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
  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是在政府主导推进下,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主要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组建,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体制内行业协会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目前为止仍然是占据我国主体地位的行业协会类型,据2004年的数据统计,体制内行业协会仅全国性的协会就有362家。[11] 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由行业内企业自发自愿,自下而上组建的行业协会。体制外行业协会通常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体制外行业协会设立体现了市场的要求,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政府干预的缺陷,降低交易成本。依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体制外行业协会目前约占行业协会总数的10%。[12] 就总体而言,我国的行业协会显现出了西方国家所没有的“双重型”,既有与政府主导型相似的体制内行业协会,也有与主体型相似的体制外行业协会,这与我国经历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经济背景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自上而下的官办行业协会占据了行业协会的绝大多数,行业协会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和附属性特征。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体制外行业协会目前并不是我国现有行业协会体系中的主体,但是却代表了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趋势与转型的目标,而在一定时期内,这两类行业协会必然会同时大量存在,因此两类行业协会都应当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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