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协会在限制竞争中的作用与反垄断法规制
宋燕
【摘要】行业协会在竞争中的作用是把双刃剑,其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竞争,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损害、限制竞争。一方面,行业协会约束会员的活动,使会员遵守竞争规则并运用自治权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行为的结果与
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目的是一致的;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为了实现会员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在会员之间进行调解和周旋,避免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而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以促进和提高竞争机制,为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之重担为己任的
反垄断法,必须要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规制。本文联系实际,从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着手,首先分析了行业协会的概念、特征及在我国发展的基本情况,然后从行业协会在竞争中的作用入手,借鉴其他国家
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规范的经验,探讨了我国该如何运用
反垄断法的武器,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关键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
【全文】
引言:从方便面集体涨价谈起
据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中披露,“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以下简称方便面中国分会)曾于2006年12月26日、2007年4月21日、2007年7月5日,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价格协调会议,商定方便面调价幅度、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有关企业按照以上会议协调安排,从2007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故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1] 迫于压力,方便面中国分会于8月16日发表了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公开信,对此次方便面涨价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承认错误,表示此次事件反映出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今后将以此方便面涨价事件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负责任地做好本职工作。[2]
至此,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与此类似的事件却仍然是此起彼伏。如部分中餐快餐联合提价,[3] 重庆火锅店集体加收10元的锅底费,[4] 等等。这种集体涨价的行为,在
反垄断法上被称为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作为三大经济性垄断行为之一,在各国的
反垄断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现实发生的垄断行为来看,也是居第一位的,其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5] 我们注意到,在实际发生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案例中,行业协会常常起到非常重要的组织作用,其往往通过会议决议或者发布指导信息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达成一致。这不仅使经营者的垄断协议更具有隐蔽性,加大了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难度,更异化了行业协会设立的初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问题,无疑应当成为
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中需要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