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律和律——重新思考法之要素
卜安淳
【关键词】文献
【全文】
以前我对法之要素谈过自己的看法,认为法要素包括法概念、法规范和法规则。(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0287)近日思考法、法律、律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忽然想到,法、法律、律这三个命名性概念,正好对应着三个分析性概念,即法对应着规则,法律对应着规范,律对应着标准。因此,我的进一步的思考是,规则、规范和标准这三者,应该是法之要素。
律是标准,我已以专文考释,但标准何以成为法之要素,尚须做一些讨论。
我们说法规范是法对各类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具体普遍意义的具体规定,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社会行为的标准,已经强调了法标准与法规范之间的密切关系。所以,法规范就是法给人的社会行为所确定的标准,或者说,法给人的社会行为确定规范,必然是定出系列的或系统的具体标准。人按法标准行为就是符合法规范,所以法规范就是给人的行为确定的法标准。因此,所谓法标准,既是确定法规范的具体依据,又是构成法规范的具体内容。
没有标准的规范不能成为规范,但标准是标准,规范是规范。假如我们对标准和规范这两个词语做点字义考古式的考察,我们可以明白,标准之“标”义为标定,标准之“准”义为准据,所谓标准即标定之准据;规范之规即规矩之规,规范之范即模范之范。规以制圆,范以制物,但圆之大小,物之巨细,须凭标准方能确定。所以,无论规范用于制物还是用于行事,大小曲直都必须有其标准。
从法制而言,法规范之确定皆须有其标准。如,刑事法所确定的刑事规范所依据就是一系列标准,包括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受刑罚的标准、刑罚程度的标准、刑罚方式的标准和刑罚确定步骤的标准等等;民事法所确定的民事规范也是依据一系列标准,即人的权利义务的标准,包括人拥有物权的标准、损人物权的赔偿标准、物权交换的行为标准(契约标准等)、物权纠纷的裁判标准等等。
再举例做具体的说明。例如,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中的十四周岁和十八周岁是年龄标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则是处罚标准,这些标准相互联系,构成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