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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论

  3、儒家和法家适用刑法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制度
  陈独秀曾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教等级创始人是孔子,实行者是韩非、李斯。可见,儒家与法家本是一家,他们都是本质上都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法家只是儒家的政治化而已,孔子当司寇时就杀了少正卯就是一个明证。钱穆说:“人尽谓法家原于道德,故不知实渊源于儒者。其守法奉公,即孔子正名复礼之精神,随时势而一转移耳。”[36]冯友兰也认为“韩非及其他法家其实都是政治家,并不是法学家。”[37]法家也没有反对等级制度,法家的“刑无等级”是有局限性的,法家的刑不等级是指“罪死”的程度,才“不赦”,这时才不分等级,一律处死。[38]但如果不是严重犯罪,不是死罪,就不是“刑不等级”了。《商君书。境内》云:“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爵自二级以上,有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则有刑罚则已。”商鞅“将法太子”一事,也只是拿太子的师傅做替罪羔羊而已。
  四、结语
  综上所述,儒法本质上都是一家,两者的目的和宗旨是一致的,即为君主专制政治制造理论的依据,提供统治的方法和策略。只是各自站的位置不同,儒家为学者,法家为政治家,而由此对待刑法的观点产生了少些差异。
【注释】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论语。为政》 
   《论语。里仁》 
   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35页。 
   《孟子。离娄上》。 
   《荀子》一二,《正论篇》。 
   《荀子。国富篇》,卷一二,《正论篇》。 
   《荀子。礼论篇》。 
   《礼记。曲礼上》。 
   《商君书。赏刑》。 
   谓之“倾向”因为法家的“刑无等级”是有局限性的,并不是决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下文将有论述。 
   《商君书。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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