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儒家与法家
刑法观的相同点
徐复观认为儒家和法家“一宽一严,一仁一酷,完全成为相反的对照”。但细想一下,我们就知道同为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儒家和法家不可能没有相同之处,只是各有所偏重而已,但两家也互有交叉。而儒法两家交叉点正好落在儒学大师荀子身上,荀子还培养出了李斯、韩非子这些法家代表人物。
1、儒法两家都主张德刑并用,宽猛相济
儒家虽然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来也不否认刑罚的作用,相反
刑法必要时候还可以起到关键作用。关于儒家对
刑法必要性的问题第一部分已有详细论述,在这里就不再重复。关于法家,他们也未常否定礼义的作用。他们只是将礼义的约束纳入国家法度的范畴,《商君书。画策》说:“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而《韩非子&;#8226;忠孝》就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视为“天下之常道”。荀子对于
刑法也不一定主张轻刑。他认为刑轻刑重,可随时制宜,并不反对重刑。“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日刑罚世轻世重,此为之谓也。”[32]
2、儒法两家都主张公布
刑法
春秋时期,郑“铸刑书”、晋“铸刑鼎”,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法家也大力倡导公布成文法(即
刑法)。韩非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3]这样,百姓就知道什么是
刑法禁止做的,什么是
刑法允许做的,这才能发挥
刑法的作用。“万民皆知所避就”,犯罪就会减少,同时也可以防止官吏滥用刑罚。商鞅曰:“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34]儒家并不反对法家的这些观点,反而有时是赞成的。荀子曾云:“刑称陈,守其银,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35]而且孔子当初反对铸刑鼎并不是反对制定和公布新法,而是从维护西周“礼治”的目的的出发,反对违背了原有立法程序的诸侯立法。